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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津吕和政等10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1-12-22 10:45: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博 路芳)
重庆市江津区法院近日对吕和政、王财春等10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决执行被告人吕和政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被告人吕和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徐成、王财春等9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被告人吕和政等人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在重庆市江津区等地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共计9262元。 2005年12月19日晚9时许,被告人吕和政、王财春等人,在江津区几江街道原午夜年华歌城一包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周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财春、吕和政伙同肖波(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周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面部多处头皮挫裂伤、左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肖波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医药费等共计5.8万元。2011年3月15日、4月21日,被害人周某分别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吕和政和王财春予以谅解。 2005年12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吕和政、徐成伙同他人,在江津区几江街道原午夜年华歌城舞池跳舞时,与唐某某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吕和政、徐成等人共同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失血性休克、胰腺损伤、胰十二指肠上前动脉断裂、肝破裂。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吕和政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医药费等共计2.1万元。2011年4月19日,被害人唐某某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吕和政予以谅解。 2007年4月至7月,被告人吕和政伙同黄明涛、唐明焱、廖华均(均已判刑)等人,在江津区几江街道“茗翠轩”茶楼、德感街道陡石村14组等处开设“八搭二”赌场,抽头营利。被告人吕和政共计获利5万元左右。2007年底,被告人吕和政伙同唐明焱、廖华均(均已判刑)等人,又在江津区德感街道长林村2组等处开设“八搭二”赌场,该赌场开设共计20余天。 2007年12月18日晚11时许,林俊(已判刑)在江津区几江街道帝都歌城唱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因误认为此人是该歌城的员工,林俊遂安排程必栋(已判刑)通知吕和政叫人来将帝都歌城砸了。吕和政便邀约被告人王磊找人一同参与,被告人王磊随即伙同被告人白浩琨、卢清亮等人来到帝都歌城打砸。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共计9262元。案发后,林俊赔偿了帝都歌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08年5月,因重庆渝西半岛公司在江津区徐家沟弃土场倾倒弃土每车需支付60元的费用,该公司董事长王能(已被重庆市五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判处无期徒刑)遂向该弃土场经营者文某某提出每车弃土40元的标准,遭到拒绝。王能便指使林俊(已判刑)教训文某某,林俊遂安排程必栋(已判刑)与被告人吕和政等在江津区蜀果酒店一客房内,对被害人文某某进行威胁、殴打,使其被迫接受每车40元的价格倾倒弃土。2008年5月23日,经有关部门协调,徐家沟弃土场收费标准确定为每车50元后,王能仍按每车40元支付弃土费。截至2008年6月,重庆渝西半岛公司向徐家沟弃土场倾倒弃土共计5544车,给徐家沟弃土场造成经济损失55440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财春等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周袁和王磊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和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邀约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财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磊、王周袁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白浩琨、卢清亮、张显龙、王俊杰、周吉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综合考虑被告人吕和政等10名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10名被告人当庭未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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