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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纵深推进司法公开
作者: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罗伟 发布时间:2011-12-16 09:32:22
公开透明是法治社会、司法文明的标志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公共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和新期待。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新要求、新期待凸显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必要性,同时也需要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更公开、更透明。近年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云阳法院转变观念,更新思路,坚持以不断探索、改革的精神,解决司法公开的矛盾和问题,创新司法公开新机制,建立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助推司法公开的纵深发展。 一、司法公开是现代文明司法的应有之义 司法文明作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不仅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现“三个文明”的重要保障。文明司法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文明社会。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看得见”的最佳方式也就是将审理过程向社会公开,搭建平台收集民意,实现公正保障民权,提升公信树立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透明应是现代文明司法的应有之义。 (一)司法公开是沟通民意的重要渠道 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成为法院与民众沟通、交流、互动的桥梁和纽带。“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从近几年发生的彭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司法热点事件看,一些法院没有完善民意沟通渠道,处理个案时,缺乏对民意的综合考量,其裁判结果往往受到广泛质疑,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司法权威。司法公开透明有利于人民群众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合法有序表达诉求,监督法院工作;有利于消除顾虑、争取理解,赢得人民群众满意度,提升社会公信力;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倾听民意、了解民意。 (二)司法公开是保障民权的重要途径 人民法院作为在党领导下政权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管是刚性执法,还是居中裁判,都是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行使权力的审判机关,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关切、冷暖、福祉放在心间。法院行使的公共权力直接关涉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侵害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人民群众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就必须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何接受监督,公开是一种最好的实现形式。 (三)司法公开是确保公正的必由之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把各项工作主动向公众“晒”出来。大庭广众之下,让一些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对待当事人态度生冷、漠视疾苦的现象成为众矢之的,从而促使法院和法官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提高司法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杜绝暗箱操作,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公开可以减少公众对法院、法官不必要的误解、猜疑和偏见,提升司法公信力。公众从内心认同和接受法院裁判结果,从而树立法院的权威。 (四)司法公开是应对舆论的强力抓手 舆论是一柄“双刃剑”,会受到不同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其固然可以反映并传达人民群众的呼声,但同样可以制造“群情激奋”的氛围,削弱司法权威,正如法国思想家伏尔泰所说“人们把舆论称为世界之王,舆论就是世界之王。因为当理性反对舆论时,理性就注定完蛋。”可见,舆论的影响非常巨大,既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如清末《申报》对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的报道,显示出报纸制造舆论的强大动力。学者张国风指出,“杨乃武的平反,既有政治原因,也具时代色彩,《申报》介入是其中原因之一。”这是传统媒体对案件审理影响的先驱和典范。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舆论开始成为民众表达的重要方式。我国现有近5亿网民、1.95亿博客,“人人都是记者,个个都是评论员”,其影响是巨大的。此前的湖北“邓玉姣”案、杭州“飙车案”、深圳“偷金案”等社会热点事件,网络成为幕后推手,舆论强大的导向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如何应对舆论,化解冲突?惟有公开司法是应对舆论、化解冲突的良方。法院主动将审理程序、裁判结果等公之于众,寻找公开和舆论之间的合理对接,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更加有效的推动信息公开,加强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减小工作中不必要的舆论阻力。“不抬高、不回避”以及“坦然应对”的态度和举措,更能取信于民。 近年来,云阳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促和谐”基本理念,探索出“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司法公开新举措,促进公开、公正、公信的良性循环,塑造现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效果明显。一审服判率均达到90%以上,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63.5%, 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81.68%,申诉听证率达到100%,涉诉信访案件大幅度下降,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大幅度上升,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了力量。今年全国人大代表莅临云阳法院视察指导工作时,对云阳法院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特别是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显示出云阳法院无比的自信。 二、正确处理关涉司法公开的六大关系 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加强,司法公开意识不断增强,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宽,司法公开的机制不断健全,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不断加强。但是,实践无止境,司法公开也无止境。我们的司法公开还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部分干警对司法公开还存在顾虑和误解,甚至存在“防火、防盗、防记者”的心理;有的公开制度没有真正落实,存在休眠缺陷;或者是司法公开没有把握住“度”,缺乏公开技巧与智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将司法公开这把双刃剑为我所用,就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我们认为,要想扎实做好司法公开工作中,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一是认真处理司法公开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司法公开是贯彻群众路线、满足群众需求的根本要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各级法院要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心实意地向群众请教。”当事人渴望知晓与自己相关的案件信息,一般公众期待了解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信息。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是法院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 体体现。首先,从司法公开的目的上需要明确,即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其次,司法公开的形式需要厘清,便于人民群众查询获取司法信息,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再次,从司法公开的内容上需要界定,对各种司法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要及时,内容应当完整,以“全覆盖,无死角”为目标。最后,司法为民不能做过头,一味的迁就民意,可能就会出现类似苏格拉底被民众判处死刑的非理性裁判,弱化了司法权威。 二是认真处理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的关系。近几年,信访案件大幅度上升,部分人开始寻求司法外的解决途径,如找熊德明讨薪,请赵作海做诉讼代理人等,这些均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如何加强法院的公信力是当前重中之重。要提升公信力,首先要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感,但是个案的司法不公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感的动摇或丧失,正如英国哲学家、大法官培根曾说过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恶果远甚于十次犯罪。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摧毁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性,可以提高公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可以有效地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困惑或质疑,可以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目前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信赖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认真处理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的关系。司法公开与司法权威并不矛盾,司法权威从来就不在于司法神秘,更不在于司法专横,而在于司法公开维系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应当是老百姓“看得见的公正”,司法权威应当是老百姓“认同的权威”。但是当前一方面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基层法院法官流失严重,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法官经常超负荷办案,有的法官一年要办理200多件案件,平均每个工作日都要办结1 件以上案件,另一方面,部分法官的能力素质跟不上发展,暂时还不能适应,案件质量出现瑕疵与疏漏在所难免。司法公开可能导致这些瑕疵与疏漏进一步放大,在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的情况下,这些瑕疵与疏漏可能成为当事人和其他别有用心的人攻击法院、攻击中国司法制度的口实,可能导致司法权威进一步下滑。为了尽量减少或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是通过“三读一审”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即审判人员草拟裁判文书一读、庭长签发二读、书记员校对三读和专人对上网公开前审查;二是法院对外宣传的所有资料统一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出;三是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统一由一个部门组织安排和实施;四是完善纠错机制,树立有错必究的观念,对于确有错误的,应该及时改正。 四是认真处理司法公开与舆论媒体的关系。随着司法公开力度的加大,媒体对法院司法管理和案件审判的关注度增高。尽管司法与媒体各自的特性不同、职责不同、规律不同,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和冲突。美国学者司德门曾说:“法律与舆论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决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被击败,而应看作是整个社会受益。”因此,总的来看,司法与媒体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在加强、促进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上是一致的,双方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理应成为主导性的关系。既发挥新闻媒体反映社情民意和促进司法公正廉洁的监督作用,又通过新闻媒体有效地影响舆论、引导舆论,力求在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媒体舆论监督之间实现平衡。云阳法院制定了“两制度一预案”(新闻发布会制度、媒体记者采访接待制度、新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沟通信息,交流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并且把平面、视频和网络媒体作为我们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推手,与报社开辟以案说法、在网上开辟庭审直击专栏,同电视台联合推出庭审直播等。 五是认真处理司法公开与隐私权的关系。司法公开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的关系,也要考虑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还要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司法公开不是绝对的,公众的知情权也不是绝对的,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事项坚决不公开。在相关司法信息公开之前,我们必须考虑是否会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是否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是否会影响当事人今后的正常生活,是否会影响社会风化,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及时予以审查确认,理由成立的,及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删除。 六是认真处理司法公开与法院安检制度的关系。对于法院的安全检查措施,很多人存在质疑。一方面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开展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对于司法公开的推进,但另外一方面法院的“门”是越来越难进,加深了司法的神秘化。其实,司法公开与法院严密的安检制度并不冲突,可以说加强法院的安检更好的保障了司法公开的落实。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纠纷的一个特殊场所,是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媒体采访、社会公众旁听案件审理的地方,设置安检,不仅仅是保护法官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和法院形象,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所有参与这个公共活动人士的安全,方便他们在一个有序、安全的环境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获取司法信息。 三、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的主体,应转变观念、更新理念,以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公平正义为己任,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为动力,不断将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 (一)突出重点,区分不同群体对司法信息的需求 司法公开要遵循司法规律,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能一哄而上,急功近利,搞“司法公开大跃进”。要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将司法公开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案件的当事人,对当事人公开是基础,着眼于参与权的保护,促进个案的公正;一种是一般民众,对一般民众公开是重点,要着眼于知情权的保护,赢得信任、树立权威;一种是新闻媒体,是当前公开的焦点,要着眼于监督权的保护。对当事人公开,侧重于对个案的立案、审理及执行进展情况,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和环节,要主动、及时、详细告知当事人,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快速、有效、明确的案件信息查询方式。对一般民众公开,要侧重于法院的总体工作情况,侧重于向社会传递行为指引,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落实旁听制度。对新闻媒体的公开,侧重对社会热点案件、重大案件的事实以及最权威的法律释明,要积极同新闻媒体沟通,主动接受监督。云阳法院在制定《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时,针对当事人、一般民众和新闻媒体关心的一些细节问题,采取了专门措施,对于涉及延长审限、承办人变更等程序性事项制成制式文书(包含详细理由和期限)送达当事人,公开审委会委员的姓名、职务,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对于一般民众,我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辖区群众、中小学师生等参观法院,旁听案件庭审,参加座谈会,让他们“零距离”接触和了解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为了方便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我院在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为了便于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的热点案件、重大案件的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二)能动便民,丰富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除审判执行信息外,对民众关心的法院、法官信息,也应探索适当的公开方式。如法院不涉密的内部规章制度、奖惩制度和财务制度,法官队伍建设情况,法官的选拨机制等等予以公开。司法公开的形式要不断丰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传递的扁平化特点,将网络作为司法公开最全面、最及时、最权威、最方便的载体。如建设数字化法庭实现庭审直播,开通法院互联网公布最新消息、公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开通院长邮箱沟通民意,在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以案说法”专栏,设置便民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通过云阳法院网查询自己案件的进展状况。 (三)细化任务,建立司法公开精细化管理机制 司法公开如同公正、效率一样,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和理念,涉及到司法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如何将抽象的原则和理念分为不同节点,纳入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使其有机结合,是我们当前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把司法公开内涵和外延理顺、分解和细化。弄清楚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有哪些指标能够体现法院的司法公开开展情况,如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裁判文书上网率、新闻媒体的报道率、举报投诉率、巡回审判的次数、旁听人次、新闻发布会次数、公众开放日次数、法院网站的关注度、信息宣传报道条数等,并将这些数据制作成反映法院司法公开落实情况的综合指标进行考评。 (四)内外联动,完善司法公开评价保障机制 在法院内部要完善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将细化的司法公开工作分为不同节点纳入到审判管理流程中去,作为部门和个人的考核指标,并予以奖惩司法公开。建立外部监督评价机制,让公众参与到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中来,不仅能够监督制约法院的权力,还能够对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效果进行有效的检验,群策群力为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展开提出好的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司法公开保障机制。首先,应加强经费保障,建议增设司法公开专项资金,用于法院加强司法公开硬软件建设,满足立案、庭审、听证、执行、文书、审务公开的需求。其次,要加强人员保障,增加人员编制,科学合理的配置法院的工作人员,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司法公开的积极效应。再次,应建立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机制。赋予当事人、社会公众、媒体记者以及有关单位司法信息公开请求权,设置司法信息申请栏目,明确期限和内容,制定司法信息申请的程序、救济途径及惩处措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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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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