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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法院严惩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发布时间:2011-12-09 13:48: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坚持“既注重服务,又强化打击”原则,通过建立快速立案机制、加大审理和调解力度、开展巡回办案、加强协调联动、穷尽法律手段等一系列举措,努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该院对7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司法拘留5人,有效制止和打击了拖欠务工农民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1年3月,原告黄某、赵某等13人与被告周某追索报酬一案,该院经审理判决由周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黄某、赵某等13人工资共计274421元。同年5月12日,该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查封周某所有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交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损毁。后该院得到举报,周某已将被查封的车辆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又在事发后积极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有悔罪表现,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月,陈某、向某、黄某三人到巫山县抱龙镇宝山煤矿上班。同年11月6日,陈某三人相约找矿主游某索要拖欠了近一年的工钱,游某遂怀恨在心。当日17时许,游某叫刘某等人前来帮自己“教训”陈某三人。刘某随后与张某、刘某某等人前往宝山煤矿,途中遇到正准备回家的向某,于是刘某等人对向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向某带至宝山煤矿。在与游某“会合”后,刘某等人得知陈某躲藏在煤矿附近的一商店内,游某带着刘某等五人来到商店内,将陈某打伤至残,并将陈某、向某、黄某三人停放在煤矿附近的摩托车不同程度毁坏。

    该院经审理,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宣判,判处游某、刘某、张某、刘某某、蔡某、黄某1年6个月、1年、10个月、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庙宇镇种植基地种植双孢菇时,雇请吴明芳等60名当地村民为其工作,后因双孢菇菌种质量问题而严重亏损,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随着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元旦、春节的临近,被雇农民工们经多次索要工钱并找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未果,遂向巫山法院提起诉讼。该院院长贺少锋高度重视,随即批示,“开启绿色诉讼通道,优先办理,免收诉讼费。”

    12月2日,法官们顶着严寒冬雨,赶到距县城五十多公里的庙宇镇永安村,在双孢菇种植基地现场开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长达两天的不间断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12月31日前支付所欠工资的60%,余款于次年6月底前付清。12月17日,该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利用周末再次来到庙宇镇永安村,将第一批工资送到60名农民工手中。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追索劳动报酬案28件,涉案金额315.8万元,其中调解结案2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6%,判决结案7件占24%,已全部执结26件,2件为部分执结,为农民工追回工资272.6万元。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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