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集社会各方力量 关爱留守未成年
——留守未成年犯罪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黄泰文 发布时间:2011-11-18 15:04:27
【案情】
被告人张飞羽,男,1995年12月出生,在读中学生。 被告人范文超,男,1996年02月出生,在读中学生。 2010年7月6日至8日,被告人张飞羽、范文超伙同其他几名被告人在学校周围,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四次抢劫在校中学生,赃款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800余元。 【审判】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办法官了解到二被告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均由爷爷奶奶管教。 由于二被告人自小家庭管教不严,老师对成绩不好的学生也放任自流,二被告人在校期间,经常上网吧玩游戏,并在网吧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因为经常在外玩游戏、抽烟等原因,二被告人父母按月给他们的生活费用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二被告人在“社会上的朋友”的唆使下,便产生了抢劫在校学生的念头。 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认识到平时对二被告人管教欠妥,均表示今后将好好管教,并已采取一定措施;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年纪上小,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家庭管教、学校管教放松等。鉴于此,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沿海经济的不断发展,内地农村劳动力大部分都常年外出打工,留守儿童、留守未成年的数量日趋增加,因此而产生的留守未成年心理问题,犯罪问题正考验着我们的社会管理。 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能不能切实解决留守未成年的教育、成长问题,关系到祖国下一代的健康茁长成长。留守未成年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其反映的不仅仅是家庭教育的问题,更反映的是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深层次的问题。 1、家庭教育的缺失。俗话说,家庭是每个人的第一课堂,父母如何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采用何种管教方式,都会深深影响未成年的成长。古代,我国提倡严父出孝子。而现如今的社会,由于父母常年不在身边,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往往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未成年人道路如何走,往往取决于他所处的环境,他所认识的人。而现今,网络非常发达,网上信息良莠不齐,而未成年人又缺乏辨别能力,缺乏自控力,一旦沾上就易造成不好的后果。加上网吧等娱乐场所,鱼龙混杂,未成年极易受到不良分子的引诱,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缺失。虽然我国教育一直提倡素质教育,但高考指挥棒下,考试成绩成为教师对学生衡量的唯一标准。分实验班、普通班,分好学生、差学生,不同“成分”待遇不同,教师对待成绩差的学生在经过一般的说教之后,如果没取得理想效果,往往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担负着教育未成年人的重大责任,教育的义务,不仅在于传输知识,更在于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积极向上,不断前进,不断超越。 3、社会管理的缺失。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的教育主要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当这两种教育缺位的时候,没有相应的机构进行补缺,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成百上千万的农民常年在外务工,家庭管教缺失,教育机构只对学生上课期间的行为进行管理,对学生课外活动缺少监督、引导。 留守未成年产生的问题,诸如心理问题、犯罪问题等,需要全社会各方的关爱。 1、保障家庭教育。家长为创造物质财富,赴外地务工,无可厚非。我们不能因为留守未成年的问题,而阻止家长外出务工。但即使家长与子女常年不在身边,也可以通过常打电话、常写信等方式表达父爱、母爱,让留守未成年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感受到亲情的温暖。作为政府机关,应建立健全打工子弟学校,让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子女能在当地上学。 2、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教师,要转变以分数为衡量学生好坏的标准,改变以成绩区别对待学生的做法。要及时发现在未成年学生中存在的不良思想,并及时引导、帮助其转变观念,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观。 3、成立帮教留守未成年的社会团体。在现阶段,要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上加强对留守未成年的管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在前两种教育缺位的情况下,成立帮教留守未成年的社会团体,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来帮助留守未成年,共同促进祖国下一代的健康茁长成长。 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机关,在关爱留守未成年方面可以做的工作有, 1、对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尽量予以批准。未成年心智尚弱,被关进看守所后一方面可能基于害怕而产生心理恐惧;另一方面,容易在看守所形成交叉感染,对其身心造成不良影响。 2、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未成年一贯的表现、家庭情况、在校学习情况、犯罪原因,对通过缓刑等措施等够达到惩罚目的的,尽量少用实刑。 3、要加强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在学校开设法制宣传讲座、散发法律知识资料、案件庭审进校园等多种方式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未成年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