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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一男子私自生产销售品牌水泥袋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1-04 09:56: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吴晓蔚)   在没有水泥公司委托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品牌水泥袋,不仅被判了缓期,还罚金十万元。2011年11月3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张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张金在没有受到焦作千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永石水泥有限公司委托的情况下,私自生产“千业”牌水泥包装袋137500条,其中向范某、刘某、马某等人销售24300条,私自生产“永盾”牌水泥包装袋2800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张金处扣押“千业”牌水泥包装袋1550条,“永盾”牌水泥包装袋2800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140300条,情节特别严重,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4300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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