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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面面观
作者:曾竞   发布时间:2011-10-18 15:22:13


    不知从何时开始,分手时写一张分手费单据成为一种“时尚”,近年来由于分手费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有的还闹的沸沸扬扬。而分手费纠纷之中还隐含着许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分手费的名称五花八门,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那么,分手费这种性质的事物该怎么样来看待,在法律之眼里,分手费该被认可还是否认。

    ※不叫分手费的分手费

    有妻子的张先生认识了漂亮的白女士,他对白女士一见倾心,并和白女士进一步发展成了同居关系。同居最初,两个人感情很好,但是随着时间增加,两个人逐渐发现对方身上的缺点,于是频繁争吵。某次两个人又大吵了一架后,终于决定要分手,张先生给白女士写了一张精神补偿协议书,称要给白女士10万元的补偿,但后来并没有给付。白女士也催要过几次但都没有成功,最终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承诺的精神补偿费。法院并没有支持白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有配偶者张先生和白女士的同居关系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并且有悖于正常的婚姻家庭观。而他们之间的精神补偿协议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所以得不到支持。

    法官提示:分手费出现的名目呈多样化趋势,有直接叫做“分手费”的,也有叫做“精神补偿金”的、还有叫做“青春损失费”等名称,但是无论是何种名称,只要产生原因是感情破裂和分手,那么实质就是分手费。分手费常常由于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法官建议大家都能理性对待分手之事,不要将感情与金钱划上等号, 更不要用一纸协议作为感情的交换。

    ※欠条——当分手费披上合法外衣

    刘女士和何先生在同居两年后认为不宜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分手。何先生给刘女士写了20万元的欠条。但是何先生坚持认为双方其实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他称欠条是在刘女士的胁迫下做出的,他还通过录音证据证明了欠条的真实性质为分手费。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让何先生依据欠条而还钱。

    法官释法:本案中以欠条形式出现的分手费仍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本原因是这张欠条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作为基础,如果支持,那么不仅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道德。

    法官提示:目前分手费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例如有通过本案中的欠条形式出现,还有通过借条等形式出现的。借条和欠条在具有真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许多分手费案件中,当事人即使为分手费冠以借条和欠条这种“合法”外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双方确实有借贷关系,那么仍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达成合意的分手费

    徐先生和妻子已经结婚4年了,但是在某个偶然的机会认识王女士后,徐先生出轨了,他和王女士保持了1年的情人关系。后来徐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徐先生决定和王女士分手,分手时给王女士写了一张分手补偿单据。但是之后徐先生并没有支付这笔费用给王女士,王女士于是想通过诉讼来得到这笔补偿。

    法官释法:在这种情形中即使双方在庭审中对分手补偿的给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这种分手补偿违反了正常的社会道德,并且有可能损害其配偶合法利益。

    法官提示:法律只能保护合法的行为,即使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并不是所有的合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

    法官提示:人与人之间的分分合合本是一件平常事,但如果将金钱作为感情的交换,那么这件事情就变得不平常了。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时代如何变化,正确的感情观、婚姻观、人生观都应该被弘扬和坚持,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由分手费而引发的纠纷可以越来越少,人们对感情的选择可以更加理性和淡然。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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