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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法院扣押标的物 抵债不成反遭罪
发布时间:2011-10-14 16:57: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国君)
明知是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却擅自将其转移并对外谎报情况,且故意变卖将变卖款项据为己有。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依法惩处两名“作俑者”,以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饶术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荣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0月15日,云阳法院立案受理了荆门市节能开发公司与牟方田、云阳县团坝乡竹元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诉讼过程中,正值三峡蓄水期间,煤炭码头存在淹没风险。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在标的物堆放特殊、处境十分紧急的情况下,云阳法院案件承办人经反复组织协商调解后,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云民保字第2000号《民事裁定书》,对云阳县竹元煤矿所有的堆放在云阳县兴成码头的煤炭约800吨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交由牟方田保管,允许转移,但明确规定不得变卖、抵押、毁损。 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荣和牟方田(另案处理)等人在饶术兵家吃饭时,牟方田提出以防患长江涨水淹没被扣押的煤炭之名,转移约800吨煤炭暗示饶术兵另行处置、销售,所得销售款抵还牟方田欠饶术兵和胡林的煤炭款项,对外则称避险转移到云安镇白水滩码头,饶术兵旋即同意并积极付诸实施。牟方田当即写下委托书,委托被告人陈荣和饶术兵去兴城码头转移煤炭。后被告人陈荣将委托书交给兴城码头的看管负责人覃某某,帮助饶术兵成功转移走约800吨煤炭,导致法院依法扣押的标的物脱离监控。2009年12月,饶术兵将转移的煤炭销售给客商李某某等人,获现金22万余元,拒绝上交云阳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商请公安机关持续追查下,慑于法律的威力,饶术兵2010年7月23日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术兵、陈荣明知是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而非法组织转移,并由饶术兵擅作主张变卖,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饶术兵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分别作出不同的量刑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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