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娇)
挖掘机司机罗远鹏与车主结算工资,不料因车辆损坏维修赔偿问题横生争执,因不满被人索赔,一怒之下砸烂两台挖掘机。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罗远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罗远鹏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建工集团工地挖掘机车主曾某某(本案被害人)在珞璜镇汽车站结算工资,双方因车辆损坏维修赔偿2000元的问题发生矛盾。该工地另一挖掘机车主陈某某(本案被害人)见状也让被告人罗远鹏赔偿自己的损失。当日12时许,被告人罗远鹏因不满车主曾某某、陈某某让其赔偿损失,便溜到该工地,趁无人之机,打开陈某某与曾某某合伙经营的一台挖掘机油箱盖,将地上的泥沙捧入发动机内,随后又用自备的挖掘机钥匙打开挖掘机车门,用工具箱内的一把搬手,将挖掘机电脑仪表盘砸烂。随后,又持一把榔头用同样的方法将曾某某独自经营的另一台挖掘机电脑仪表盘砸烂并逃离现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坏的挖掘机电脑仪表盘价值分别为7566元、5616元,共计13182元。案发后,罗远鹏的父亲代为赔偿了曾某某、陈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被害人亦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远鹏因赔偿纠纷心怀不满,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罗远鹏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父也代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