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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视角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刍议
作者:路景兰 发布时间:2011-09-05 15:52:54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关口,面临诸多复杂尖锐的问题和挑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中,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尤为突出。当下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强调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意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伟大进程中责无旁贷,要把握大局、主动作为、彰显职能,在破解社会管理创新这一课题中大有作为,找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突破点、着力点和结合点,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 关键词:法院 社会管理 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和突破,通过行政、法律等各种形式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进行组织、指导、规划、服务、协调、控制、监督, 以破解制约社会发展进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安全地运行,实现社会和谐、全面进步。[1]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关口,面临诸多复杂尖锐的问题和挑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中,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尤为突出。当下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强调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意义。 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中央政法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行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既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行政职能机关服务社会的职能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服务要求不断增高,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显得十分重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伟大进程中责无旁贷,要把握大局、主动作为、彰显职能,在破解社会管理创新这一课题中大有作为,找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突破点、着力点和结合点,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 一、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 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就必须致力于法治的完善,用法治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法律的统治。严格依法办事,实质就是严格贯彻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来源,是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证,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公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当前,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 当今,一些地方存在违法乱建行为,我们法院前一段时间受理一件王某起诉镇政府的行政案件,本来王某是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在宅基地上建筑一两层小楼,明显是违法建筑,但镇政府没有履行相关手续,就派人把房屋强拆了,在当地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相对人开始想采取过激手段报复镇政府,后来在别人的劝说下,才来到法院诉讼解决问题,如果相对人采取过激方式的话后果不堪设想。本来是相对人违法建筑在先,如果镇政府采取合法的方式申请拆除房屋,不但给当事人及周围群众一个深刻教训,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还树立了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违法建筑岂能简单的一拆了之?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会激化干群关系,深化社会矛盾,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同时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2] (二)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权威性 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法治是国家的权威,这与人治有本质的差异,法治的权威是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说,只要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就有了权威性。另外,这种权威性还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他们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都是他们权威性的延伸,也是他们权威性中的组成部分。法治的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组织或个人触犯法律、法规,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法治的权威性就有保障,也更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这种管理就有权威性,就利于推行,不易引起争议,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保障性 法治在完善社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法治是完善社会管理的基础。法治为社会管理提供一整套制度规则,将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同时赋予社会公众应有的权利,一旦发生社会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治是完善社会管理的根本。法律作为衡量政府和公众行为最重要的标尺,是规制和解决社会行为的最高标准,通过稳定、明确的制度规范,保障社会在规范化、制度化的框架内运行;法治是完善社会管理的保障。社会管理最主要有三个环节,即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化解。法治能清晰界定各方利益,从源头预防矛盾,在矛盾处理中,法治能提供有效处理机制与措施,并对社会矛盾的处理具有终局效力,实现定分止争。[3] (四)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 具有操作性是法治的又一个优势。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的内容不仅详尽,而且还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较强。我国已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已经比较健全,可操作性也比较明显。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会和自然等多个领域,内容复杂。而且,这还是一种非常具体的管理,需要与操作性较强的行为规范相适应,法律规范就是这样一种较为理想的行为规范,它的逻辑结构中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既便于人们学习和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容,也便于大家适用法律。社会管理的主体只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依照法律的规定操作,进行创新管理,这种管理就是规范的管理、科学的管理,就有利于形成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比如,依法进行创新交通管理,管理主体只要按照相关的交通规定进行创新管理,就可使交通管理有序。一旦发生违法情况,也可依法进行处理。如果不按相关的交通规定进行管理,这一管理就会无章可循,交通秩序就会失范,甚至会酿成交通事故。可见,法治的这种操作性十分便于规范管理和创新管理,是社会创新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 法治的这些优越性决定了它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其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当前,创新社会管理就应是一种依法创新的社会管理,否则,这种管理就会走向歧途,造成没有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二、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立足变革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管理格局的健全和完善,有效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努力弘扬法治精神,切实担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主力军。 (一)深入开展和谐共建活动 借鉴苏州法院“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的经验做法,普遍把开展“和谐共建”活动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实践载体,通过与基层组织建立和谐共建关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群众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法院和基层组织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基层社会管理的完善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推行乡镇社区司法协理员制度,完善基层司法服务网络。深化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帮助企业加强法律培训,排查经营风险。开展和谐共建的深入实践,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政治优势与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分流、化解矛盾纠纷,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努力把和谐共建活动纳入党委、政府的整体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法官深入共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在共建地区设立巡回审判法庭或联系点开展巡回办案;积极委托、邀请共建地区的人民调解员、基层组织等开展调解工作。 (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当今,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原则就是依法行政,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主动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行政机关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法院与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文件,构建起覆盖整个辖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机制。切实规范征地行政案件、拆迁行政案件、工伤行政案件的审理,探索建立重点行政案件、敏感行政案件报告、会商制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继续加强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点行政案件、敏感行政案件报告、会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涉诉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协调联动机制,有力推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 (三)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一些单位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坚持和完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价值观念。预防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诚信意识。完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公安、工商、金融、国土等部门的司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对诚信缺失人员经营活动的限制,增强执行威慑机制的实效。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前后和诉讼全过程,并通过调解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同时建立法院主导、多方联动的调解格局,健全调解快速反应体系,积极与辖区内各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和适时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发现问题,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调解资源,使大量纠纷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四)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司法的权威性与终局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确认、保护和监督、制约功能,为其他社会管理主体提供有效法律保障。政府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妥善审理各类行政纠纷,通过依法确认和维持合法行政行为,为合法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撑,支持行政主体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通过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促使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改进社会管理方式,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同时,要依法认可和认定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及其自治性规范,通过法定程序对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进行审查,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五)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济社会生活的“晴雨表”,一些社会矛盾纠纷总会以某种案件类型表现出来。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注重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总结和发现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和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找出症结,预测趋势,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效,从而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的水平,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努力打造开放型司法 当今司法工作具有开放性,法院也要顺应这种趋势,响应巡回号召,加大巡回审理工作力度,如我院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巡回审判庭,鼓励法官深入基层、案发地办案,及时了解案件事由,听取在场人员的观点见解,及时有效的化解的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深得群众的好评,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开展人民法院开放日活动,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有针对性的主题开放活动,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组织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人士视察法院活动,建立健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工作机制,并及时接受他们反馈的信息。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好特邀审判监督员的作用。与乡镇、社区、村委会、辖区企业开展文明共建,妥善协调农村家庭邻里纠纷,构建和谐、文明的新农村社会。及时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涉及的问题,帮助解决社会发展问题。加强与村级基层组织的联系,提升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的意识,积极配合搞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社会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自觉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同时,还应当依托司法资源优势,延伸和拓展司法的社会责任,积极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建设,形成矛盾综合化解、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综合管理的管理体系。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内涵极为丰富的时代命题,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大有作为。只要我们统一思想,把握方向,务实开拓,就一定能够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伟大实践中再创佳绩、再续辉煌! 注释: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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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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