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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法院出台规定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1-08-31 14:45: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伟)
今年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从规范破产清算工作出发,进一步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该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用制度的形式规范管理人履职。《规定》首次明确了破产管理人应在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同时,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帐簿等,避免出现时间上的空档;其次,对破产清算中的资产评估、拍卖等七个重大事项,破产管理人应当先行报告,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还重点强化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维稳责任和矛盾化解责任。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对破产清算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保管,并将保管期限严格限定在十五年以上。 为了提高商事审判人员和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时组织相关商事审判人员和破产管理人互动培训,学习破产法律法规、有关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和法律实务操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去年以来,先后两次由院领导带队,组织相关商事审判人员和破产管理人共同参加了中国法学会在广州和杭州组织的“公司重整、解散、清算、破产法律实务操作暨新《破产法》司法解释专题讲座”的交流培训,特别是认真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多名法官关于破产清算的专业性讲课。 建立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疑难问题联合会诊、共同协商制度。密切关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涉稳与维权问题,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及时与破产管理人碰头研究,及时协调。为提升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加强与审计、税务、劳动、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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