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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事案件判前走访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周正春 发布时间:2011-08-24 16:31:44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和判决是主要的结案形式,但有些案件虽然案结了,但事未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没有体现出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因此,创新化解矛盾的形式,探索解决纠纷的新途径成为当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又一工作重点。实践中,有些法院结合群众工作把走访群众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建立民事案件的判前走访制度尤为重要,这样能将走访群众、收集民意的临时之举变为长效之策,从而更加公正的审理好案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建立判前走访制度的价值取向 民事审判涉及的法律关系大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领导直言:“心里没有群众,就是忘本;对群众的安危疾苦漠不关心,就是变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要充分认识群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转变作风,带头深入群众、走访群众、联系群众,带头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判前走访制度就是要在形成判决前要倾听民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让审判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1、建立判前走访制度是改进审判工作的创新之举。人民法院通过判前走访,突出了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过程,通过人民群众对案件的道德判断,为法官提供了体现民意的裁判基础,也为人民法院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着力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提供了依据。它的创新在于,既坚持了走出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又坚持了下基层、了解群众需求;既体现了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法”;又积极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搭建起了联系群众的新平台,使该项制度更加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 2、建立判前走访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务实之举。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审判工作做得好坏,老百姓最有发言权。坚持以民意为导向,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标准,在新的历史时期,这就需要一线的法官了解群众的所盼、所忧、所需,所以,判前走访势在必行。坚持不懈地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正、廉洁、为民”审判宗旨,才能更好地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忠诚誓言。 3、建立判前走访制度是法官廉洁执法的钢刀利器。在目前社会高度开放透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执法办案是否体现程序与实体公正、是否规范化显得尤为重要,是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大事。判决走访一方面由法官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广大群众的需求和感受;另一方面,对于法官是否公正廉洁司法,是否在司法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起着监督作用。通过走访势必将提升法官依法办案透明度,对人民法院队伍自身良性发展起着因势利导作用。可以说,判前走访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社会各阶层监督,自觉接受广大百姓对法院工作评议的大众舞台。 4、建立判前走访制度是促进法官转变工作作风的有效途径。判前走访制度需要法官通过面对面地倾听群众的诉求、抱怨与怨恨,了解群众的酸甜苦辣,这就能使广大法官们思想上受到震撼,感受到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信任与要求,使法官能意识到自己在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的差距,进而加深对群众的感情,意识到在实际工作中,要多一点热情,少一点冷淡;多一些解释,少一些指责;多一分责任,少一分推诿。法官真心实意为群众解决困难,群众就会切实感受到司法机关对待自己的一片真情,就会理解、拥护审判工作。 二、建立判前走访制度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平安、和谐和稳定的原则。建立判前走访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尤其对群情激愤和其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法官要深入到案发地,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真实看法;对情感伦理色彩浓厚的案件,法官主动到基层考察当地的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等对裁判结果可能有影响的因素,以便公正处理好每一起民事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实现社会平安、和谐和稳定。 2、坚持主动、面广和实效的原则。为确保走访制度的落实,法官应主动作为,走访中应贯彻能动司法的理念,对一些重大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法官要主动出击,及时走访,深入了解矛盾产生根源,做好矛盾可能激化后的处置预案。同时,要坚持多层面走访,既要走访一般群众,又要走访群众党员和基层村居委干部,也要走访乡镇司法所的司法工作人员或镇乡分片干部,这样才能捕捉到有价值、有积极意义的线索,促成纠纷化解或得到妥善处理。 3、坚持及时、深入和接受监督的原则。判前走访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走访前须有一定的准备,但准备时间不宜过长,要做到及时走访。及时走访能及早发现纠纷可能产生的矛盾苗头,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走访时还应深入到群众中间去,有的人认为案件处理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走访群众形成的意见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案件实体处理没有影响,做点表面工作即可,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几十年来工作的法宝之一,不断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与群众建立血肉联系不仅是司法工作必不可少的,而且是司法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最好路径。 三、建立判前走访制度的制度设计 判前走访制度作为一项在审判实践中应当遵循的制度,其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明确相关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明确走访职责。为确保走访效果,对走访人的职责范围、内容应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构建起全面交流、有效沟通的走访模式。如进村入户与群众和党员干部谈心交流的目的、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收集的意见建议如何处理要有具体的做法。通过明确职责,及时掌握案件处理舆论动向,发现当事人之间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情况排摸在庭前、矛盾化解在判前”。 二要丰富走访内容。对走访的内容要以深入了解民情民意为基础。充分尊重民意为根本,以化解矛盾为目标,细致了解纠纷产生的根源,了解群众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同时请群众对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风进行评判,认真听取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明确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实现公正廉洁为民。 三要创新走访形式。要积极创新走访形式,做到走访不干扰群众生产生活,走访不给群众添乱,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在走访过程中坚持做到“四必访”,即: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必访,群众代表必访,左邻右舍必访,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必访。通过这一形式,进一步扣紧抓实代表性强、参考价值高的关键信息,提高判前信息的“含金量”。同时走访中提倡群众发问,实现互动交流,接受群众对审判工作和法律知识的咨询,及时解疑释惑,使走访成为人民群众最受欢迎的法治宣传形式,成为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重要途径。 四要体现走访民意。将走访中收集到的民情民意真正落实到案件处理之中是走访制度的根本,走访中获得的有价值的信息应当分类建立台帐,为审判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更重要的是为案件的调解打下基础。在广泛深入开展判前走访活动的基础上,每月将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及落实情况、对化解纠纷的有益性进行归纳、总结和评估,形成“民意专报”,呈送上级法院或有关单位,在基层群众与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之间架起沟通顺畅、反映及时的“连心桥”,从而为上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更加丰富真实的民意基础,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好的意见建议能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得到关注,得到体现。 (作者单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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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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