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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分配举证责任 弘扬良好社会风尚
——两个雪中救人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
作者:钟华龙   发布时间:2011-08-17 16:53:30


    当穷困潦倒的“乞丐”转身变成王子时,当好心救助摔伤的老人反被诬赖时,当善良的人变得冷漠而不再善良时……人们的心总是一边痛,一边叹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啊!”为此,法院和法官是否应该承担某些责任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天下了大雪,街上积着厚厚的雪,一个出租车司机忙活了一天正准备回家,突然看见前面一个老太太倒在血泊之中,看来这老太太肯定是被哪辆车给撞伤了,肇事司机已经逃之夭夭了。出租车司机赶忙下车,准备把老太太送往医院,这时他突然想起一件事,前不久,他一个同事,也是在某一个晚上遇到一个倒在雪地当中的老太太,并把她送到医院。在医院救治的过程当中,老太太在她子女的怂恿之下,竟说是他同事撞伤的并诉到法院。由于事发时是深夜,并无其他人在场,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陈述,法官最后要求同事证明他自己是清白的,否则就要赔偿。同事当然证明不了自己的清白,为此法院最终判决他赔偿老太太受伤的相关损失。同事感觉很冤,因为老太太真的不是他撞伤的,他是救助她去医院的热心人。

    司机一想到这事,马上回到车上想走。可是,看到老太太在雪地里痛苦挣扎的样子又于心不忍。最终,他还是决定救助这个老太太,而且想出了一个不让自己被冤枉的好办法。他拿了张纸条,写了几行字,重新回到老太太跟前说:“老太太,我想送你去医院,但又怕被你诬赖。这张纸条上写明你不是我撞伤的,你要肯在上面签个字我就送你去医院。”老太太说,我不会写字,你是好人,请你把我送到医院去,我保证不会说是你撞的,说着就用手指沾上鲜血在纸条上按了一个血手指印。

    后来这人就把老太太送到医院,故事的结尾自然是皆大欢喜,老太太得到救助,司机得到锦旗。但一个社会学者就提了一个疑问,现在社会为什么好人不敢做好事呢?我说除了社会的诚信体制不健全之外,作为法官,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去思考在这司机救人前脑海里盘旋的另外一个案例——同事做好事救人反被判赔钱的案例。

    如果说他的同事真的是无辜的,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让他承担法律责任呢?是法律错了呢,还是我们的法官错了?答案是什么呢?本案事实真伪不明,无法查清,法官只有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认事实,明确责任。这本也没有错,符合法律规定,可是要命的是,我们的法官偏偏把举证责任给分配错了。

    该案所涉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共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从证明责任的角度看,这四个要件就是举证的焦点。我国法律规定,诸如高速运输等特殊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侵权责任,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出租车运输当然属于高速运输之列,因此本案所适用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司机是否存有过错不在证明之列。但本案的另外三个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却存在一个证明责任的问题,即由谁来举证,并在证明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从整个法律的条文来看,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并没有倒置,出租车致人伤害案件不属于因果关系倒置的情形,老太太当然有义务证明这个司机的同事有开车这种危险行为和老太太受伤的损害后果了。除此之外,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要由老太太证明前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那个出租车司机同事的驾车行为与老太太受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也应由老太太来证明。

    在这个司机脑海中盘旋的同事的案子中,法官之所以要其同事承担责任是因为法官颠倒了举证责任,认为因果关系应该由被告,即这个司机的同事来证明。法官的推理是,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把她送到医院呢?

    法官错误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衍生出来的判决导向是非常可怕的,它助长了歪风邪气,导致了做好人好事也难的严重后果。证据是诉讼之王,对法官来讲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当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实情况,法院又认为其不属于法院查证范围或法院也无法查证时,法官们就应该特别谨慎地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了。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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