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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诉讼案件特点
作者:张敏   发布时间:2011-08-11 08:56:02


    现行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自治、公司治理结构、纠纷可诉性等很多方面均有强化和完善,给公司诉讼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对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审理的公司诉讼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出公司诉讼案件呈现出如下五方面特点:

    一是公司诉讼案件数量受公司法修订影响明显。从我院受理的公司诉讼案件来看,2000年开始出现公司纠纷,2003年公司纠纷上升至百件以上,这种迅速上升趋势一直持续到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后的第一年,由于存在新旧法过渡期,公司诉讼案件在2006年有较明显的下降,降幅达44.8%。此后,因新公司法减少了行政管理性规定及强制性规定,公司得以在较宽松的环境下自由发展,同时给相关权利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由此,大量新类型公司纠纷在此背景下出现,公司案件再次呈现上升状态。海淀法院民三庭2007-2009年审理的公司案件数量在200件左右,2010年则上升为260件,历年来收案数量占全庭收案量的比例均位于前列。

    二是公司诉讼案件类型明显增加。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股东为维护自身权益可采取的诉讼途径,这不仅带来了公司案件数量的增长,也带来了案件类型的变化。新类型案件随之出现,如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诉讼、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等,但总体上,传统的股权转让纠纷仍然在公司诉讼中占据最大比例。在2006至2010年间,由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约占公司诉讼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促使法官不断学习新的法律规定,并及时掌握司法解释的内容。

    三是涉案利益主体多元化、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以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等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的案件日益增多,改变了以往公司纠纷主要发生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局面。而且,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为多方股东,并提出数项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既有确认之诉,又有给付和变更之诉。例如,原告请求查阅公司账簿,并分配利润,被告则反诉请求确认原告不具有股东资格,多个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公司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是传统民商事诉讼中较为少见的。

    四是公司诉讼案情较复杂、调解难度大,判决比例较高。正是由于公司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难度加大。许多公司采用挂名股东、隐名股东等变通方式,致使实际出资人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不一致,给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带来困难。而且,由于公司诉讼涉及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为激烈,使得此类案件调解难度大。新公司法实施5年来,公司类案件的调撤率约为40%,明显低于同期商事案件60%以上的调撤率。

    五是连环诉讼多,串案现象突出。5年来,相同当事人之间或同一公司与不同股东之间存在两个以上诉讼的案件达415件,占结案总数的41%。较为典型的是某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返还公司证照等案由先后共提起了7个诉讼,对公司与股东的损耗极大。另外,由于工商登记部门采取形式审查为主的审查标准,致使登记文件中股东虚假签名问题突出,原股东逐一主张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无效的诉讼较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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