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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困境下的法治出路
作者:程善磊 发布时间:2011-08-10 17:14:20
当前,国家推行校企合作旨在实现“校企双赢”,但是由于校企间利益的掺杂驱动、学生工立法的漏洞、地方政府的监管缺位,学生工特别是那些未成年实习生更多的是“被实习”或“被美其名曰‘勤工俭学’”。这就使得大量现成好驯服的廉价学生工在成为企业劳动力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容易陷入被侵蚀的困境之中。
针对这一困境,笔者认为,应该在法治框架下通过以下几点来实现对学生工特别是“未成年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应在立法上明确在校实习生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临时劳动关系,进而适用劳动法调整。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认为学生工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在校“实习生”,其身份仍属学生,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行为并不被视为就业,未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在根本法层面,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包括学生工在内的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并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不适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且不包括在校的实习生。如果学生工因其学生的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话,那么实习单位就无须与学生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无需为学生工缴纳社保,一旦遇到工伤或劳动争议的时候,就只能走复杂漫长的民事渠道,而无法向劳动部门求助。某种程度上也会纵容一些企业以“招收学生实习生”的名义,规避法律规定,达到不缴纳社保费用、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工资、剥削廉价劳动力的剩余价值从而一味追求企业利润之不法目的。 二是企业应该遵规守法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天之道,利而不害。”笔者认为,企业因为有了政策许可下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才拥有了一个长期稳定、灵活和“国家认可”的学生劳动力来源。对学生工采取“旺季招之即来,淡季挥之即去”的方式,无疑缓解了“用工荒”。但是企业在享受政策便利、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该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时候,应严格遵守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确保学生工真正做到理论学习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并且提供合理的实习报酬和必要的安全保障。 三是学校应加强自律。职业学校在收取学生学费并获得国家财政拨款的条件下,应切实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而不是打着给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幌子去急功近利的“倒卖”学生,让职业教育变味儿,进而成为给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的“中介公司”。特别是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下,学校对于学生实习更应该全程负起责任。在实习前应该详细了解学生的工作环境,普及安全知识;实习期间,应派驻老师作为实习生的领队,连同企业一起对学生工进行深入的人文关怀,让学生在思想上、心理上对企业产生认同感、公平感、安全感和成就感,从而有利于提升学生工的“实习功效”。 四是政府应摆正自己位置。曾见报载,个别省份教育厅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文,要求省内各职业学校要组织、动员学生前往富士康进行顶岗实习。在各种红头文件的作用下,很多专业不对口不该来富士康的也都被送到富士康了。孰不知,根据去年出台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已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政府招商引资、眷顾企业、服务经济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为了追求GDP政绩而忽略了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笔者认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使用学生实习企业的监管,清查并禁止校企间以实习之名,迫使学生行打工之实的行为;监督企业严格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企业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和人身保障。同时,加强对职业学校的监管,对借实习之名牟取中介费等的学校予以严惩;督促学校和老师履行对学生进行指导和教育的职责;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等。通过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学校的有效监管,切实改善实习生的生活境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使经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变得更加平衡和谐。 (作者单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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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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