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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后”离婚案件多发原因及审理难点
作者:王岩 万青   发布时间:2011-08-09 14:28:09


    “70后”,指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人群,这些人现在年近四十,一般工作稳定或事业有成,有一定经济基础,有不满十岁的孩子。2011年以来,北京市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受理的“70后”离婚案件数量同比上升较快。该庭经调研发现,“70后”离婚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生活压力较大。“70后”的当事人当前基本都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承担的社会责任较重,生活压力较大,家庭中的各种矛盾和琐事容易被激化,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

    二是婚姻要求提高。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等的期望也有所增多,之前对婚姻生活不满意但能勉强维持的,现在却觉得不能容忍要给自己重新选择的机会,从而导致离婚。

    三是面临诱惑较多。“70后”的当事人大多正逐步进入事业发展高峰期,事业有成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具有了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之后,会面临更多的诱惑,婚外情往往会成为夫妻离婚的导火索。

    调研发现,“70后”离婚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审理难点:

    一是财产关系复杂。该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既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又有部分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中常常有股票、基金等数额较大、分割较难的财产,而其拥有的房屋和车辆也可能涉及双方父母出资的问题。这就导致财产的查明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双方往往也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子女抚养相关问题不易处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有10岁左右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却又具备一定的辨别、判断能力,父母离婚对他们的影响较大。因此,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最大限度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三是对于以“配偶出轨”为由起诉离婚的,事实认定存在困难。这类事实的认定不仅会影响到案件过错责任的承担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比例,更关系到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的名誉。因此,法庭在认定时须严肃、谨慎。而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往往只能够提供短信或者电话记录单之类的单一证据,或偷拍的录像等,法庭很难据此认定对方存在过错事实,最终只能由举证责任人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法院窦店法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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