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该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还是胁迫
作者:黄文青 黄春根   发布时间:2011-07-28 16:52:52


    【案情】

    2009年6月26日,原告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辆前四后四型解放牌货车,总价款28.6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部分义务,并从乙公司提取了两辆解放牌货车,但乙公司只提供了一辆汽车的合格证及发票。当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第二辆车的合格证及发票时,无法找到乙公司的下落及人员。后甲公司获知合格证在被告丙公司。甲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提供合格证及发票。丙公司告知甲公司,乙公司还欠其公司购车款几十万元,如果向甲公司提供该车辆合格证及发票必然造成公司债权风险的扩大。为此,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09年8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2009年8月22日甲公司付给丙公司14万元作为抵押金提取合格证及发票。协议并注明此车由甲公司在乙公司提取,此车是乙公司在丙公司所提,乙公司将此车款付清丙公司后,14万元抵押金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要求丙公司返还给原告14万元人民币抵押金;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汽车总经销商,有责任有义务提供车辆的合格证等手续给客户。但其却利用甲公司急于向自己的客户提供合格证及发票办理车辆上户之机,胁迫甲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协议书,其行为是一种胁迫行为,应该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在签订协议之前,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购车款,且被告丙公司在签订协议之前告知了甲公司,乙公司购买该车的车款至今分文未付,丙公司如果交付该车的发票及合格证,必然造成了乙公司偿还该车款的风险扩大。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没有胁迫或显示公平,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丙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胁迫行为是以给对方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使人产生恐惧;二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从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因此区分胁迫行为和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为的重要依据就是双方是否互负债务,是否有要挟行为。

    三、本案中原告甲公司购车后因无车辆的合格证,为了取得合格证,自愿与被告丙公司签订协议书,且协议书约定,待乙公司付清该车款后,丙公司则返还甲公司14万元,可见在协议中不存在胁迫的意图。丙公司在乙公司未付清车款的前提下,以车辆合格证作为其付款的抗辩,该行为属合法行为,被告若不行使该行为,则有可能导致被告车辆的货款难以收回。因此被告丙公司的行为,是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综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签订的协议不是因胁迫的可撤销的无效协议。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