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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群体性事件案件存在问题成因及执行对策
作者:文勇   发布时间:2011-07-19 15:07:59


    一、基本情况

    据数据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法院2007年至2010年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68件,已结案668件,其中群体性事件引起赔偿纠纷2件,占收案的0.29%。

    二、群体性事件存在问题成因

    1、村民法律观念淡薄,无视国法。

    2、村民对纠纷的原因不明,受到一些少数人的煽动、蛊或而盲目行动。

    3、由于一些不法村民的煽动,村民小组组长不但没有正确引导群众,反而在发生群体性事件中起到一定组织、主导作用。例如:黄汉山系田阳县那满镇百敢村第11组组长,为强占土地,对引起的土地纠纷,没有通过正常的渠道来解决问题,而是跟着一些不法村民起哄、煽动,带头组织煽动村民砍毁村民黄忠缘承包种植的芒果树和龙眼树,造成经济损失。

    4、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村民陆解宁、覃国选从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将近一年时间,先后4次组织本组村民破坏他人在所谓的争议地上种植的甘蔗,致使当地甘蔗生产和受害村民造成巨大损失,直至事态上升到矛盾激化,政府才组织有关部门出面制止。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果有关部门对此纠纷及早引起重视,加以解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矛盾激化,力争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就不可能出现刑事案件的发生,村民也不会受到更多的损失。

    5、受切身利益所影响,不讲法律,不讲人性化,我行我素。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虽然政府派工作组出面解决,但村民不听劝告,还扬言与政府作对,使事态蔓延,直至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执行措施及对策

    田阳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群体性案件中,针对群体性案件的特殊性,面对村民一家一户,以及众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特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人大代表、村民委等组织,无论是在案件的审理,还是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都能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行、文明执行、和谐执行。针对案件的特点,把执行和解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田阳法院在执行上述列举两件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讲究执行艺术,成功地将案件执结,其主要的执行措施及对策是:

    1、通过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绳之以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从根本上认识到暴力抗法的法律后果。

    2、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村民委做工作,与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密切配合,深入到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摸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力求和谐执行,缓解矛盾。例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忠等79位村民与被执行人陆解宁、覃国选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多次到看守所找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陆解宁、覃国选做工作,促使他们在思想上服判,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执行人员又多次到那满镇找当地党委、政府、村干了解情况,并在当地党委、政府、村委的配合下,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为严肃法律,给79户村民有一个交待,法院在做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陆解宁、覃国选的家进行全面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陆解宁、覃国选家中的电视机、摩托车等财产价值约5000元。法院在扣押这些财产后,被执行人家中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使申请执行人理解执行不能的原因,执行人员及时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向他们通报,并认真细致地做79位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79户村民认为法院该采取的执行措施都采取了,被执行人还在服刑,目前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后,经法院分别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79位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申请执行。

    3、采取人性化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田阳法院在执行群体性案件中,始终把执行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执行的全过程,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让他们在权衡利弊得失后,对利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和平解决执行问题,减少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例如:申请执行人黄忠缘与被执行人黄汉山等27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破坏生产经营罪)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忠缘于2008年4月15日向田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汉山等27位履行赔偿款87224元的义务。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该案属群体性引起的赔偿案,涉及的被执行人较多,百敢村第11组三十多户人家,几乎每户都有一人以上参与作案,8万余元的赔偿款分摊到一家一户,执行难度大。为了使该案能顺利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会同该镇的主管领导及司法所、村委干部等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讲明法律的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通过了解情况后执行人员认为,当年因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现仍担任该组的村民小组组长的黄汉山,号召力强,群众较信赖,在执行中只有以他作为突破口,才能促使其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过方方面面的工作,由于方法得当,措施得力,被执行人黄汉山首先带头主动交纳其应承担的赔偿款,同时将赔偿款分摊到各户,发动其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2008年7月1日止,该案执行标的87224元的赔偿款已履行6万余元。尚欠的款项,执行人员继续把教育调解工作与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在做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采取查询、冻结银行存款的方式,使未履行义务且在该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有所触动,依法冻结个别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限定期限,由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之间互相督促,敦促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至2009年8月14日止,该案执行标的87224元,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结论

    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群体性案件已生效判决书中,能够针对群体性案件的特殊性和特点,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主题,坚持把司法为民,和谐执行作为出发点,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村民委等基层组织,与司法所、村级调解委员会密切配合,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摸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众多的被执行人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尽可能避免群众再次引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使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得到缓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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