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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向公众开放须做到“三注重”
作者:陈晨 发布时间:2011-07-12 14:20:50
开放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司法的公平和公正,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法院的权威和公信,需要公众的一致认可。近一年多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先后开展了“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该活动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也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笔者认为,法院在向公众开放的过程中,只有坚持做到“三注重”,即注重实效性、持续性、有限性,公众开放日才能真正成为法院与公众之间友好对话与良性沟通的又一座重要桥梁。 注重实效性。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法院来说,在大厅里安装几个宣传栏,带领公众观摩一次庭审,并不能让公众真正了解司法的含义,理解法院的职能,认同法官的工作。因此,开放一定要注重实效性,形式要与内容紧密结合,不仅宣传栏目要浅显易懂、喜闻乐见,法庭审理要严谨有序、文明高效,还要把涉及的法律知识讲得透彻明白,把蕴含的法治思想说得令人信服,坚决避免走走过场、做做样子。 注重持续性。应付思想在一些领导干部和普通干警中严重存在,不论性质如何,各类大小活动一般遵循一次性原则,确保达到硬性指标即可,既浪费了已投入的物力财力,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开放一定要注重持续性,必须切实解决好队伍中存在的应付意识问题,建立健全督查机制,使开放活动的开展能够长期开展下去,甚至使之成为法院的一项光荣传统,而非一时应景之举,或者偶尔为之的政绩工程。 注重有限性。审判工作有其特殊性,一些审判信息属于保密范畴,一些审判环节根据法律的规定禁止对外公开。向公众开放,并不意味着就要将审判工作的全部信息向社会开放,也不代表公众可以毫无禁忌地参与审判流程的所有环节。因此,开放一定要注重有限性,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并做好解释工作,但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对公众开放,不能打着属于审判秘密或法律有规定的旗号变相将应当开放的而不予开放。 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公问题和问题案件仍时有发生,但因为沟通失灵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司法存在不公、案件存在问题的情况亦普遍存在。向公众开放,既是减少公众误解、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公正严格执法、规范审判行为的关键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开放,既是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责任,只有在开放的过程中坚持注重实效性、持续性、有限性,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与法院的近距离接触,切实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进而推动审执工作的全面稳步发展,最终实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真正提升。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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