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燕)
2008年,陈铭宇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太阳能,案发后,被撤销缓刑,连同原判刑期数罪并罚。6月2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铭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铭宇在明知长阳公司未经志臻公司授权生产假冒“志高”品牌太阳能的情况下,从长阳公司购进假冒“志高”品牌的太阳能,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冯康华在泗洪县城头乡、曹庙乡、界集镇等地批发销售假冒的“志高”太阳能80余台,销售金额106100元;采取欺骗手段向宿城区洋河镇梁诚销售假冒“志高”太阳能25台,销售金额36150元;采取欺骗手段向宿豫区丁嘴镇于强销售假冒“志高”太阳能12台,销售金额18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铭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铭宇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