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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理解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6-09 15:51:44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第一次在基本法的层次上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解该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条只简单概括地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请求之体,实践中如何理解与运用是非常复杂的。首先,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既要强化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给予民事主体合法、合理、充分的救济,又要防止精神损赔被滥用而不当限制他人合理的行为自由,或引发新的矛盾。其次,要全面、正确、充分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因为适用该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需要那些符合该条立法精神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支持。 第二,在适用范围上,我国的精神损害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隐含到独立,从物质性人格权到精神性人格权的过程,虽与时俱进和越来越重组权益保护的进步性。就目前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以下人身权益的情形:①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②自然人的身份权(包括监护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③死者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遗体、遗骨)。④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在其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⑤含有人格利益在内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等)。但要注意两个问题,即侵害财产权益以及违约行为二者均不在精神损害赔偿之列。 第三,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能请求法院判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何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认为,造成受害人死亡或残疾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受害人本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其他情况可以结合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状况,比如是否住院、住院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受害人的饮食起居、病历记录等综合因素予以判定。 第四,在赔偿数额上,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千差万别,损害之表现与认定缺乏客观依据,故各国均不可能通过立法确定每一案件的赔偿数额,只能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案件具体掌握。按照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以下具体因素应予考虑:①侵权人侵权的过错程度;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素有争议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按照立法规则应由刑事立法进行规定,《债权责任法》作为民事立法不宜进行规范,而现行的刑事立法尚未调整,仍坚持“刑事诉讼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被害人只能就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害”主张索赔。这的确让人费解,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第一,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条明文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被告人既是刑事犯罪人,也是民事侵权人,承担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当然之义。第二,《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已经十分明确,如果只让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只让犯罪分子承担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而不承担精神损失,这是对被害人的残忍及对犯罪人的放纵。第三,对于一般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被害人尚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赔,而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益构成犯罪的(如强奸丶杀人等),被害人却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甚至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赔的民事诉讼,是非常不合逻辑的结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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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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