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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不缴或少缴社保的后果
作者:程徐林 何明   发布时间:2011-05-23 09:21:41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近年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劳动者申请执行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等行为的执行案件也在逐年增加。

    部分用人单位在法院向其下达了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后,仍然无视法律,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相关执行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关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购买保险行为的一些补救措施。从我国1952年的《劳动保护条例》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我国的社会保险进程是曲折的,但是成效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保险的意识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从当初的不愿意交到现在的积极缴纳,人们的理念发生很大的变化。可是就在这发生变化的同时,有的公司、企业为了自己的私利,给员工办保险时谎报工资基数少交甚至不交,或以各种理由哄骗员工、或每月在补发点钱让员工放弃买保险,到了最后员工想找原单位买保险却是非常的难,单位也会拿出当初哄骗员工签字的字据来推脱自己的责任。所谓的社会保险到底服务“谁”呢?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及生育保险。但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普遍存在,而劳动者往往因为怕丢饭碗而企图将其寄托于用人单位的自我“矫正”,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在出现相应情形时所能享受到的相关社保待遇。

    劳动者应当了解相关救济措施,发生争议后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措施包括:一、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劳动者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不会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而被用人单位哄骗。二、要和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才能更容易。三、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相应的缴纳比例和自己的缴纳基数。每个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基数都不尽相同,劳动者应当通过了解自己的社保基数,看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足额缴纳了社保费,以保障权益。四、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时,劳动者应及时和用人单位交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也应该和谐发展,将服务的对象延伸到所有劳动者、农民工等等。不能让劳动者在给用人单位作出了贡献,却连基本的保障都得不到,这样更违背了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险也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如果社会保险服务的对象不是所有的劳动者,构建和谐社会也将受到阻碍。在社会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社会保险更应该走在改革开放的前面让社会更加公正、公平。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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