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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款能否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作者:付雪 发布时间:2011-05-20 15:36:42
咨询:
某科技公司是王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欠我公司货款200余万元未还,我公司欲起诉科技公司要求还款,可又担心公司的财产万一都是登记在王某名下,即使法院判了,公司也没钱偿还,请问我公司能不能要求王某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 回答: 一人公司是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新增的一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有利于强化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防止一人公司中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你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将负有举证义务,如果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将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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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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