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光元 郑武洲)
“曾校长,你来给谁办养老保险?” “我们学校的校工。”曾校长指着身旁一位满脸笑容的中年妇女说。
2006年4月,郭新焕(化名)与建始县某民族希望小学签订了劳动合同,郭新焕在该校小卖部从事售货工作,2009年3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纠纷。签订劳动合同后,该校一直未给郭新焕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5月,郭新焕向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同年7月,经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该校与郭新焕共同到有关部门补办用工登记和社会保险手续,补交自2006年4月起至2010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仲裁裁决生效后,该校未履行义务。今年3月,郭新焕向建始县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机构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合法,其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希望小学虽然履行能力有限,但应该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人员与该校及建始县教育局多方沟通协调,该校及县教育局同意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5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5日,双方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一道,到建始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相关手续,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所述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