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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公路局银行账户 复议理由不成立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3-24 14:46: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勤 吴明晓)   近日,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召县法院执行的个人与方城县公路局债务纠纷案件,在法院冻结账户之后,公路部门提出冻结的款项属于专项资金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执行法院南召法院认为,2010年11月10日南召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城县公路局银行存款33万元。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此款系该局下属收费站职工2010年9月、10月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冻结。经审查,该账户并非工资专户,也非专项资金账户,且记账凭证注明的是经费。因此,法院冻结该账户内的存款并无不当,方城县公路局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复议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10年11月1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方城县公路局的款项属于专项资金,根据豫政办(2009)136号《通知》的规定可以认定该款项属于专项资金。方城县收费站撤站前属公路局领导,撤站后经费补助由公路局代管,故不存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只是一种代管行为。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公路局款项属错误行为,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南阳市中级法院查明,陈佳、周凯申请执行方城县公路局债务纠纷案件,原在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3月25日上述两申请人提交提级执行申请书,中院于2010年4月18日作出(2010)南中执字第07、08、0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件由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召法执字第14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方城县公路局银行存款200000元。2010年11月1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向方城凤裕村镇银行送达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该银行在回执中提供方城县公路局的存款余额为368981.94元,南召法院随将其予以冻结。

    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方城县公路局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方城县公路局提出被冻结款项系专项资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专项资金。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方城县公路局的银行账户并非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而是方城县公路局在银行设立的普通账户,且拨款手续也不显示款项系其为专项资金。因此,方城县公路局所提被冻结款项为专项资金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方城县公路局的复议申请。(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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