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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之陷引起的约束思考
作者:何正功   发布时间:2011-03-24 09:10:04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

    有这样一则真实的故事:我读高中的时候,正值农村承包责任制开始,邻居家的王阿姨,因为包产到户,自家分了一匹十岁的骟马,丈夫外出搞副业,就自己一人照管家里。那年秋天,眼看金黄的麦穗熟得发焦,快要掉在了地里,丈夫还不能赶来,王阿姨不能不着急,她索性带着六岁的儿子到麦地里收割,可是还要将自己的马牵到地里关照,刚包产到户,人们对自己的牲口爱护倍加。本来大人要牵着马在地埂上遛草,或者用桩在稍微开阔的地方固定起来。因为忙碌,她就将马缰绳拴在儿子的腰里,安顿了一番就埋头割田了。十岁的骟马性格不烈,六岁的孩子也还可以牵着缰绳让它吃会草。但过了一会,马渐吃渐远,孩子也随着缰绳慢慢地移动,又过了一会,周围可食的草有限,马开始大步移动,刚开始孩子还能更上,就随马跌跌撞撞地移动,但马不愿孩子缰绳的限制,就用力拉动,而六岁的孩子脚步是脆弱的,可是缰绳牢牢地拴在他的腰里,孩子吓得小声啼哭,而马昂首向前。那匹马吃不到草,就要偷叼周围的庄稼,几乎小跑步起来,小孩被拉倒在地,几米,几十米。当王阿姨闻声赶来时,平时温顺的马却惊跑起来,孩子在田野里翻卷着……幸亏,周围割田的人多,将马围住,解救了满地打滚的孩子,也幸亏当时马在松软的麦地里尥蹶子,一场祸难擦肩而过。这件事震撼了我的心灵,至今难以忘怀。

    时隔如今,其人其事倒使我咀嚼再三,看啊,将一匹十岁的骟马交给一位六岁的小男孩放牧,其结果是如何呢?我们不能责怪那位挥汗如雨正忙碌收获庄稼的妈妈,更不能抱怨天真无邪幼小无力的孩子,要归责于那匹马还是属于那匹马的缰绳,或者另外的其他?显然,妈妈不能将放牧的责任临时委托给尚未长大的孩子,更不能将那根危险的缰绳系在孱弱者的身上。看来怪就怪在妈妈者的认识和思想了,因为两相比较,高头大马和黄毛小孩的实力是绝对的悬殊,牲口和人的本质有必然的各异,加上牲口在与人的较量中也存在野性的搏斗。“放牧”的本质在于辖制,虽然许多动物为人所驯养,以至于变成家禽家畜,但有些还是在与人发生抵触,不想就范人类的辖制,如野猪,狼狗,藏獒等等。事实上,触景生情,借题引发,我们要说的一个启发性意义就是:约束来源于力量,力量一旦陷落或者薄弱,就无法实现限制,而限制不是思想就是希望。

    同理,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也是如此。在法治过程中,法律是一个相对的状态,是披着文字外衣的力量实质,公民是要不要守法、要不要被法律克制的主体,一方是希望和实施约束,另一方是防止和被约束。就是因为法律的本质,人们才在自己的行为中比照和法律的关系、距离、温度和适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时期,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突出,纠纷凸显,导致司法活动必然急剧活跃。然而司法过程中的“力量之陷”时有暴露,比如,法院的个案中,当事人明知违法而拒不到庭,而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精力、警力不足,财力受限的许多问题,使法院无法实现诉讼活动的社会目的。执行案件中,个别当事人设置障碍,规避、逃避、甚至暴力抗法,无视法律的公共威力,执行只有期待,没有实现。个案的诉讼活动受到不法分子的冲击,在法庭辱骂、攻击、威胁法官,肆无忌惮,在庭审后利用各种手段干扰、施压法官断案,法庭的威严和神圣受到亵渎。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更或是基层法庭,一审案件中面临的诸类问题,时有发生。面对如此的司法障碍,人民法院的干警是一件一件正视和化解着,但留给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最初的本意是约束邪恶和无知,而司法是强制力维护公共秩序,但为何在一些层面却如此失去霹雳之力,宛然“缰绳拿不住马跑”。

    依笔者之见,法律无过,司法的得力存在问题,一方面司法部门要有政府给力,政府要有面孔和威严之像,对于邪恶的限制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施以嬉皮笑面。另一方面,司法部门要集中力量,发现和知道司法障碍的领域,加以铲除,不宜将主要精力转移到物质建设和辅助业务上。欧洲文化名人歌德写到:“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如果对法院和军队的体制了解清楚,就能准确地知道这个国家的性质和制度。财政虽被视为国家的重大要素,但比起法院和军队来,却远乏考究的价值”。可见,国家不但定制法律,更要为法律诠释威严,要为法律的实现考虑优先的价值投入,以实际行动培植和护驾文明。

    约束来源于力量,力量一旦陷落或者薄弱,就无法实现限制,而限制不是思想就是希望。法律要有严肃性,更要有强制力,和谐的环境不是靠期望和自觉而是依精心塑造和强力保护。

    (作者单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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