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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审判执行保障民生 是法官的时代责任和最大幸福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1-03-17 14:45:59
去年到今年,从地方到中央,尤其在最近的两会上,幸福、幸福感、幸福度和幸福指数成了一个流行热词,温家宝总理与全国网友在线交流时,更是深刻地阐述了“幸福”的标准和定义,那就是让人民群众舒心、安心、放心地生活,听后令人振奋和鼓舞。
“幸福”一词,与民生紧密相连,做好民生,才能达到全社会幸福,所以,我们的“十二五”规划,特别强调民生,把它作为整个纲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世界各国的智者们发现,中国改革开放的目标已悄悄地从经济的高速增长转变为民众的幸福。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说:“民生就是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人民的生命。让人民群众居有所屋,病有所医,教有所学,老有所养,这是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幸福要求。 幸福分小我的幸福和大我的幸福两种。小我的幸福简单说就是指每一个个体的欲望达到满足后产生的幸福,它的出发点是个人利益;而大我的幸福,指为了国家、民族、集体、组织的利益奋斗后达到满足而产生的幸福,其出发点是天下为公。幸福无高低贵贱之分,但有善恶之别。为个人的一点蝇头小利而欣喜,那属于毛毛雨的幸福;为贪欲收受贿赂中饱私囊,那是一种人尽皆诛的阴暗腐败,是人性的扭曲和堕落,是见不得阳光的丑恶幸福。为天下苍生谋福利,为人类的解放而斗争,为民生福祉而奉献,先百姓之忧而忧,后百姓之乐而乐,为人民服务,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信仰和幸福。 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幸福标准,作为人民法官,我们的幸福是什么呢?在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矛盾凸显期和利益调整期,公正清廉,办好各类案件,用审判执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这应当是我们当代法官的最大幸福。对我们法官来说,审理好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类纠纷,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科学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为人民群众定争止纷,使我们的社会富强、文明、高速、健康地发展,这就是最大的民生。让每一位走进法院有所求的自然人和法人,享受最好的法律服务,最满意的法治效果,最公平的司法裁决,这应当是我们当代法官的终极追求。 但幸福不是天上的馅饼,它不会主动来敲门,不会在等待中降临,幸福需要给力和创造。要达到这一切,需要我们全体法官胸怀坚定的法律信念,像尚秀云、像宋鱼水、像陈燕萍那样情系百姓,真心为民,无私奉献,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把死板的法律规定转化为能动司法的感情行动,那不是机械式的执法所能做到的,那不是就案办案可以实现的,那是一种必须付出汗水和心血才能完成的艺术创造,甚至需要一个法官毕生的精力。亲民,爱民,为民,说起来容易,可做起来难,它需要一位法官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对法律的神圣信仰,需要一位法官对民生的深切关注和对群众满怀深厚的感情,否则,执法为民只会是一种哗众取宠的法律口号。 法官的幸福高尚而简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一种威严的幸福;调解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为市场经济扫除障碍,是一种公平的幸福;让濒临离婚的家庭重归于好,是一种和谐的幸福;公开审理,在国徽下用诉辩程序演绎实体公正,是一种庄严的幸福;攻克执行难案,让法律文书充分履行,是一种满足的幸福。幸福是一种主观体验,是一种乐观的心境,对一位真诚为民的法官而言,只要你用心用情去办案,幸福就会无处不在。 法官的幸福,在厚厚的案卷中,在下乡途中,在法庭内外,在调解室里,在田间地头,在每一个细微的法律程序中,在一个个各不相同的故事中…… 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尤其对一名法官而言。既然我们选择了神圣的法律事业,就必须无怨无悔,不畏艰难困苦,不怕劳心费力,不怕忙碌麻烦。在日常工作的每一天,尽力把每一案当事人的事情办好办实,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让当事人满意,让群众认可,让自己安心,这才是一个法官的真正幸福。 张立勇院长说“人民幸福了,法官才幸福”,用法律保证我们整个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用法律保证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幸福,这才是当代法官应有的幸福观。 当所有的家庭幸福、生活幸福和工作幸福堆积起来,既拥有小我的幸福,又拥有大我的幸福,你将是这世上最幸福的法官! (作者单位:陕西凤翔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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