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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充分了解最低工资制度
作者:杨海超   发布时间:2011-02-22 11:42:59


    201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160元,比之前的每月960元增加了200元。2010年,各省市大幅调高了最低工资金额。北京市也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将最低工资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每月960元。而仅仅半年之后,北京市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将惠及在北京工作的很多外来务工者,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海淀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解不甚全面,造成了一些误解与纠纷。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案例简介:2009年7月,小王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饭店与小王签订了1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小王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600元,经考核转正后工资为1000元。小王工作到2009年12月底向饭店提出辞职,饭店同意了他的辞职要求,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小王听说北京市最低工资是1个月800元,小王就找到饭店,要求补足自己在2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400元。饭店经理认为试用期内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法院判决饭店向小王支付工资差额400元。

    法官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饭店在试用期内每月向小王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即每月不能低于800元,因此饭店应该向小王补足2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400元。

    法官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即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或是实习期、见习期),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中不包括社保费、加班费等

    案例简介:2009年3月,小刘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承诺给小刘的工资是每月800元。但工作后,物业公司发给小刘的第1个月工资是688.28元,并不足800元。小刘去问公司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答复说公司为小刘上了社会保险,从工资中扣除了小刘个人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4元和医疗保险费47.72元,工资实发688.28元。起初,小刘对物业公司的答复并无疑问,但小刘后来得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便又去问公司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答复说最低工资中包括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加上保险费后,小刘的工资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小刘不相信物业公司的说法,在2010年1月对物业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补足2009年3月到12月的工资差额1117.2元。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刘的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工资差额1117.2元。

    法官解读:《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最低工资规定》的一大特点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制定各自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调整方案。目前,诸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有关最低工资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小刘提起仲裁时有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方案为例,《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后,北京市的这一规定并无变化。小刘的请求因此得到了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部分省市、地区文件的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即用人单位应该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费、公积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劳动者应注意适用问题

    案例简介:2008年8月,小张与一家在北京登记注册的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物流公司位于廊坊市仓库的看门人,合同中约定小王的工资为每月750元。2009年7月,得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是每月800元后,小张认为雇用自己物流公司是北京的公司,自己的工资也应该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来执行。小张向物流公司提出将工资涨到每月800元并支付之前的工资差额,物流公司没有同意。小张便委托自己在北京的朋友对物流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查明小张与物流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适用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驳回了小张的请求。小张又提起了诉讼,法院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且至少每2年调整1次。这就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尽一致。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后,一般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只有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时,才能根据双方的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雇佣小张的物流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而小张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廊坊。当时北京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而廊坊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本案便属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且前者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后者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小张如果想适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他就应该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加以明确约定。而小张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因此,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的请求。
 

   法官提示: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一致,一旦出现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别位于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时,劳动者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的工资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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