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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彝族法律文化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2-16 10:55:32
彝族是中国西南地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彝族支系繁多,多数自称“诺苏” (凉山彝族自称“诺苏”)、“聂苏”等,解放以后,根据广大彝族人民的意愿,以鼎彝之彝作为统一的族称。全国彝族657.2万多人,居全国五十六个民族之第五位,主要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西北部。
原始杜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彝族也是经历过的,只不过由于原始社会的时代古远,已没有确切的史证罢了。但在彝族的创世纪中,就有人类来源和兄妹成婚的传说,这应是血缘家庭时代的史影。原始杜会、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彝族也是经历过的,只不过由于原始社会的时代古远,已没有确切的史证罢了。但在彝族的创世纪中,就有人类来源和兄妹成婚的传说,这应是血缘家庭时代的史影。据古彝族文记载和民间传说,在远古时代,彝族有过“打伙做活打伙吃”、“人人一个样”的漫长的原始社会时代。据《尚书》、《吕氏春秋》等早期文献记载,据今约4000年左右,当黄河流域的夏族进入夏、商、周等奴隶制社会的时候,楚雄州境曾生活着氐、羌、濮等族群。史家认为,这些族群属于原始社会末期以血缘为纽带连接起来的部落,过的是游牧和采集相结合的生活。部落内有简单的分工,但尚未产生具有强制性、主权性和普遍约束性的国家政权在原始社会里,人们过着群居生活,共同劳动,互相扶持,顽强地与自然界搏斗着。在搏斗中,人类改造自然,也改造着自己。由于生产工具简单,生产力极低,饥寒交迫是常有的事,所以人类中没有贫福分化,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压迫。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不成文的传统习惯。一切按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行事。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大墩子新石器遗址和永仁县菜园子新石器遗址的发掘和研究都表明楚雄州境确实存在着人类原始社会的石器时代。在彝文书《西南彝志》中,还有人类“只知有母,不知有父”的时代,而在口碑传说中,则有儿子不知其父但终于根据母系的启示,经过种种曲折找到了父亲的故事,这无疑是母系制时代及其向父系制时代过渡的史迹。只有到了父系时代,彝族才产生了串珠式的父子连名制,其法是子之名前必须结连父名的后二或一个音节,如以云南宁蒗补余支黑彝分支始祖之后的父子连名为例:的窝克木—克木尼也—尼也皆也—皆也拉磁—拉磁俄爵—俄爵勺如……,等等,这样,父父子子世代相连,人们一口气可以背颁出数十代家谱,这无疑是彝族父系制确立的一个力证。据学术界研究,司马迁《史记 ·西南夷列传》所说的今洱海一带东至滇池北至邛都(四川西昌)间,“地方可数千里”之地为“嶲”、“昆明”人所居住,他们尚处在“随畜迁徒,毋常处,毋君长”的状态,这部分人可能就是彝族的先民.,不定居而跟着牛羊经常流动的“嶲”、“昆明”人,显然尚未发展到阶级社会,但似已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制时代了。公元一世纪滇西昆明人的父系首领已成为占有一方的统治者,并在串众从事战争中接受了汉王朝的封号,加上这时他们已由单纯的游牧经济逐渐转向农耕,说明作为彝族先民的昆明人的先进部分,已开始由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即三世纪中至六世纪末的三百余年间,彝族先民的居住区又不断扩大,社会也有了新的发展。在晋代的《华阳国志》等书的记载中,“昆明”这一称谓被来概括整个南中地区(包括今云南和川南、默西、桂西)的“夷人”,“昆明”人已由滇西发展到滇中、滇东北和黔西等地区。据史料记载,彝族的先民—昆明人西汉时期已居住在今滇池和洱海之间。魏晋之际,朱提郡(今昭通)和建宁郡(今曲靖)已存在。隋唐称之为“东爨乌蛮”。红河州北部在“东爨乌蛮”境,南部在唐初建置的“‘蜀爨蛮’十七州”内。经过长期与周围部族的交往融合,形成了当今红河地区的彝族。根据唐代的有关记载,爨氏家族辖区分为“东爨”和“西爨”,西爨区大致在今曲靖、昆明以西,洱海以东,北抵金沙江,南至建水,面东爨区大抵为今昭通、东川、寻甸以东,至滇、桂、黔边,北达四川凉山东部,南至红河州地区。史载西爨主要是“白蛮”所居,其经济比较发展,土地肥沃,以种水田为业,城邑的商业也较发达,从至今犹存的《爨宝子碑》、《爨龙颜碑》具有相当水平的书法艺术看,西爨统治者已具有较高的汉文化水平。而东爨居住的人民被称为“乌蛮” ,其部落散处山谷间,“土多牛马”, “无布帛”,足见这里畜牧业较发展,农业和手工业商业不甚发展,这里的统治者称为“鬼主”,其统治方式较多地保留了彝族先民的特点,居于巍山的彝族先民建立的南诏国(公元七三二—九 零二年)在云南的出现,是彝族史上的大事,也是云南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公元八世纪前后,洱海地区附近出现了六个乌蛮集团—“六诏”(即六王),居今巍山的蒙舍诏在五调之南,故称南诏。南诏借唐朝的势力灭亡其他五诏后即以南诏(南王)自称。唐王朝即册封其主皮逻阁为“云南王”。彝族先民崇尚万物有灵,为了自身的繁衍生存、渔猎农耕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及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举行如战争、狩猎、耕种婚丧嫁娶、生儿育女、消灾祛病等领域采取巫术的祈求仪式。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的发生、发展、变迁以及结构、功能都和人类文化中的其他文化因素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不能脱离法律和赖以存在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背景来孤立地研究法律。 早期的禁忌就是在彝族先民巫术关的支配下产生的。彝族禁忌多源于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神灵崇拜。禁忌属于民俗心理,民俗是民间集体承传和拥有的一种非制度化的文化。禁忌是人类社会中最早的社会规范,禁忌是人们关于“神圣”的东西与“不洁”的事物等约定俗成的一种禁制。其内容包括生产禁忌、日常生活禁忌、人生礼仪禁忌、婚丧禁忌、生育禁忌、饮食起居禁忌、语言行为禁忌和社会交往禁忌,其中生产性禁忌的作用比较突出,它从原始氏族社会时期一直延续至今,至于血缘关系以及同一图腾中的性禁忌更是从生物学到社会学方面成为该社会的道德约束,促进了彝族社会的发展。禁忌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必然要求,禁忌的主题即是反对思想上和行动上的自由化。禁忌文化通过其特有的直观性猜测性的幻想方式来填补和认识彝族先民对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心理存在的真实性。彝族的禁忌来源于彝族先民对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汲取,并诉诸文字形式形成了哲学、艺术、道德和法律等。禁忌所具有的规范调整功能发挥着社会契约的作用,起着法的补充作用,具有警示意义。彝族先民在汉代以前的原始禁忌是一种最早特殊的规范形式,它扮演着法律的角色,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原始的禁忌在实践的传承中会发生分化和变异,一部分禁忌被淘汰、废弃;一部分禁忌将为习惯所吸收,经过一翻扬弃和改造,融入其后的法律法规中。 凉山彝族习惯法之复杂细密的程度,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中较为典型。在凉山地区,习惯法被称为“节威”,即规矩、制度之意,是指一种按规定执行的制度,概言之即解决纠纷的规矩。本世纪50年代开展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曾在凉山美姑县巴普区、昭觉县竹核乡、滥坝乡及布拖县木耳乡等地,搜集和整理了大量习惯法条款,它们分别涉及土地财产的所有和继承、等级关系、租佃关系、债务、投保、刑法、婚姻、司法、人身占有等10多个方面,大体涵盖了旧凉山社会生活的所有主要方面。从本质上讲凉山彝族的习惯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利益的,如:为了维护 “诺伙”血统的纯正,而实行“等级内婚制”,规定“诺伙”与其他等级不得通婚,否则将处死。为了维护“诺伙”经济优势,规定了“曲伙”转让土地的诸多限制,无子的不得卖,黑彝有优先购买权,卖与他人还需交付“卡地彻”,即相当于地价十分之一的挂口钱等等。当然同法的职能一样,除了阶级统治职能外,彝族习惯法还具有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它受整体彝族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又维护彝族整体利益,保护彝族文化,促进彝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彝族人民的婚姻习俗与家庭习俗也呈现出了其特有的民族风格。这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文化,也极大地促进了各族人民的血肉联系。在历史的进程中,彝族民间形成了以祖先崇拜为核心,集自然物、崇拜、图腾崇拜、灵物崇拜为一体的传统俗信,而这些民间的信仰,与宗教与禁忌联系起来,构成了彝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彝族一般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子女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居组成小家庭,父母一般与幼子同住。男性长者为一家之长,掌握生产调配、经济收支和祭祀,家庭财产只有男子有继承权。一部分地区家庭事务由妇女长者主持,有权参与家庭经济开支的安排。在家庭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女人,男人干一天活只要有烟抽、有酒喝就满足了。彝族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和广西四省(区),他们多实行内婚制,很少与其它民族通婚。在这种状况下,少数民族为了保持本民族的生存,排斥与他民族通婚,主张本民族内部的男女自由结合及婚前发生性行为是能够被理解,那种把性行为的目的仅仅限于生殖是不全面的,是一种相当偏执的看法。如果仅仅因为某种行为具有某种功能,就否认这一行为的其它功能是不妥当的。 彝族是云南省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约465万人。全省各地都有彝族分布,以楚雄州、红河州和哀牢山区、滇西北小凉山一带比较集中。楚雄州的彝族文化由于所处的地理环境与历史条件,其发展呈现出丰富性、开发性与单一性、封闭性的双重特征,在地区和交通路线,由于邻区文化的影响与历代中原王朝的开发,形成了以汉文化为主的法律文化,在山区各少数民族地区,因与外界相对隔绝,保留了以彝族法律文化为主的少数民族法律的传统文化。但两种法律文化长期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相互承认,形成了楚雄彝族法律文化的独有风格,武定凤氏习惯曾兴办彝学,刊刻彝文书,流传至今的大量古彝文经典载了包括历史、天文律历、文学艺术、医学、政治、军事等内容,建国初期的《永仁直苴彝族伙头制度》、牟定《老虎箐河的水规》、武定的《乡约全书》等形成了楚雄传统彝族法律文化的独有风格,即汉放法律文化中及彝族法律文化,彝族民族文化中融入了汉族法律文化。彝族人民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态、周边民族力量的对比以及经济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的法律制度,出现过众多地方民族政权及其相应和政治制度,职官制度和不成文的习惯法。彝族法律文化是指彝族人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也是彝族社会群体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生活方式,又是彝族先民与往法律活动的疑结物,更是彝族法律实践中的一种状态和完善程度,把彝族法律的渊源、传说、谚语、案例等与彝族文化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彝族法律文化体系。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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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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