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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影响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2-10 09:22:26
彝族习惯法称“简伟”,起源于彝族先民的原始社会,形成于父系氏族社会,成熟于凉山奴隶社会。彝族习惯法是调整人民与自然、人与人及族群族际关系的习惯法则,是彝族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族规、村规、法规、民约、公约。
一、关于彝族类习惯法 彝语称习惯法为“木牛节威”或“木牛威克”,“木牛”意为婚姻和劳动,即人与人的关系及纠纷;“威克”直译为责任或者负担找着来了,或者是有“克茨克哈” 即口舌纠纷;“节威” 即“规矩”、“制度”之意,指一种按规矩执行的制度,即解决纠纷的规矩 。 彝族习惯法生于民间,源于禁忌和习惯,有口头或者书面、成文、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总体上可以分为一般刑事犯罪法、婚姻法、通奸法、奸淫幼女法、等级法、吃继业法、出兵法、继承法、借贷法、租佃法、狩猎法、尊重妇女老人法、丧葬法等十几大类。比较典型的有凉山习惯法文化和云南巍山习惯法文化。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内容全面、丰富,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比如民事方面涉及物权、债券、权、租佃、婚姻(结婚、离婚)、继承;刑事方面涉及盗窃、抢劫、纵火、伤害、虐待、强奸、人命;商事方面,涉及买卖、贸易、集市管理;税务方面涉及劳役、贡赋;环保方面涉及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动物的保护;程序方面涉及立案、证据、调处、结案、执行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建国初期的《永仁直苴彝族伙头制度》、牟定《老虎箐河的水规》、武定的《乡约全书》等形成了楚雄传统彝族法律文化的独有风格。 彝族习惯法在当今彝族地区,表现在团结公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等方面。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的通过,个体有资格要求共同体对其生存提供支持、给养和保障,比如划分住房宅基地、承包土地、房产、鱼塘和山林,享用供电、供水和农用机械等,而且有着相当明显的维护治安性质。地处南华、姚安、牟定三县交处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岔河村委会,系楚雄州民族村示范点,它共有12个村民小组,30个自然村,占地约48.23平方公里,住户353户,总人数为1516人,彝族占99.65%,对于传统习惯法主要靠移风移俗,其它的按法律。针对彝区情况,用彝语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制定了《岔河村村规民约》“一﹑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二条、村民之间应该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洒滋事,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第四条、严禁偷盗、高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第五条、严禁非法,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购置各种枪支,须经公安机关呈批准。第六条、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第七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第九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违者没收木材或按价值1-3倍处罚。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开挖土地;严禁损坏庄稼…第十二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第十三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彝族村规民约对于集体资产的特别态度,一方面反映了村规民约由基层政权制定,更因而其性质类似一种体现共同体管制权的法;村规民约制订并遵照执行后,增进了民族团结,导致彝区离婚率较低,家庭和睦,不吵架,不打架,历史上各家门口摆锄头、工具不会遗失的纯朴民风民俗仍然依旧,不准乱罚森林的传统习俗世代延续下来。彝族村规民约对于集体资产的特别态度,一方面反映了村规民约由基层政权制定,更因而其性质类似一种体现共同体管制权的法;彝区村民是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来规定与全村公共事务有关的基本自治事项,并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这两种组织形式来依法享有自治权,依法处理与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彝区乡规民约确定了个体对于村落的归属关系,由于这种归属关系的存在,个体成员的权利才受到它的承认,个体才有资格要求共同体对其生存提供支持、给养和保障,比如划分住房宅基地、承包土地、房产、鱼塘和山林,享用供电、供水和农用机械等。彝族习惯法中的一些内容在涵养山林、保护动植物资源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彝族宗族整体生存、并对危害者实施惩戒的基本原则,却以新的村规民约方式沿袭了下来。家族是彝族古代血缘结构社会组织,家族是从母系社会演化而来,进入父系社会及奴隶制时代,家族以父系血缘为主线,构成彝族社会基层组织,由族长具体计划指挥族内的入谱、修谱、订谱、祭祖、做斋、婚丧等族内大事。易氏家族是新平县境内的大家族,分布于全县九个乡(镇),二十三个村公所,六十二个村。由于历史的原因,易氏家谱失修传,致使本族人间互相不认识,世系不清,辈份不明,也不知道自己的祖宗来自何方?根据方志记载和易氏族人考证,易氏始祖易速家隹南京市应天府管辖的柳树湾石坎。在经族人协商,通力合作,完成了《易氏家族须知》一书,共计十三条,对村民作出:一、关于接受党的领导;二、关于接受教育的规定;三、关于尊老爱幼的规定;四关于讲团结互助的规定;五、关于努力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六、关于绿化美化生存环境的规定;七、关于易氏家族内不准相互通婚的规定;八、关于保护好易氏祖宗陵墓地的规定;九、关于祖宗簿的设立和保管的规定;关于定期举行“联谊会的规定”;十一、关于复写易氏家谱交纳集资款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今后如村寨要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修公路修建人行道、建盖公私房屋等都不能损坏水源林,防护林地。各村寨要动员全村人民对空地、秃岭荒山和房前屋后植树造林,栽花种果,使青山常在,永续利用,造福子孙。”这些老幼皆知、“人人信守,户户遵从”。说明了彝村农民对习惯、民间法、村规民约已家喻户晓。而各户于2002年根据依法治村的要求,以易氏居住的米尺莫村与全村各户订立“公民守法责任书”,其村新平县新化乡成为民主法制示范村。研究彝区村规民约,可以窥见彝区历史文化和民俗状况;同时,村规民约也是彝区政治、经济、文化的睛雨表。 二、婚姻家庭 彝族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和广西四省(区),他们多实行内婚制,很少与其它民族通婚。婚姻构架家庭,家庭联系着家支宗系的传承,彝族继承习惯法客观再现了宗系传承的本质,它是彝族生存、繁衍的核心。彝族一般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子女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居组成小家庭,父母一般与幼子同住。男性长者为一家之长,掌握生产调配、经济收支和祭祀,家庭财产只有男子有继承权。一部分地区家庭事务由妇女长者主持,有权参与家庭经济开支的安排。在家庭生活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女人,男人干一天活只要有烟抽、有酒喝就满足了。彝族家庭成员的法律关系大致如下: (一)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 彝族夫妻遵循的是“奴上主、鸡上冠、妻上夫”、“家庭父亲大”(彝谚)的原则,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对家庭财产和大小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彝谚说:“大事由父,小事由母”,一般情况下,家庭纠纷、家支纠纷及相关的主要活动由丈夫作主,参加议事议政;妻子处于从属地位,不参加政治活动和家支会议,在家庭中以生儿育女为主要义务,对丈夫守贞守节,负有同居义务,在无子绝嗣的情况下妻子也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和职位继承权。妻子如果违反习惯法, 发生通奸、乱伦、偷盗等行为,一般交由其娘家处罚,娘家拥有对其生命的决定权以维护整个家支的名誉。彝族习俗在维护丈夫统治地位的同时,也十分强调夫妻关系的和睦。彝谚说:“夫妻和睦胜过金银”,“好汉不打妻,好狗不咬猪”。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夫妻相犯致对方受伤或死亡,被害一方家支有权向对方索赔,甚至通过大规模的械斗以达成协议。 在一夫一妻制占统治地位的婚姻状态下,作为补充形式,一夫多妻的婚姻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形成一夫多妻制婚姻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部分贵族统治者和富有者娶有多妻、正妻不能生育或无子、家族内男子死亡造成转房婚姻等。一般情况下诸妻分居,各自与自己的子女组成独立的生活单位,互不隶属,所生子女,无嫡庶之别,丈夫可以随处走动。多个妻子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明史》记载:“土官承袭,或以子孙,或以兄弟,或以妻继夫, 或以妾纳嫡,……”“缘以宣抚奢效忠既死,嫡妻世统元子,妾世续有子崇周。二妇争印仇杀,屡经抚处,俱给冠带,分地赡养,印信给崇周收掌候袭,既而崇周死……。”如果诸妻发生争斗,按习惯法处理。可见,如果丈夫不平等地对待诸妻,造成某妻子自杀身亡的,丈夫会被剥夺对该妻子的财产继承权。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彝族习惯法关注女性在家庭中的基本权利。 楚雄州境彝族社会中,和父系制小家庭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形态。子女婚后除幼子外一般都与父母分居另立门户组成一夫一妻制小家庭。过去有极纳妾者。纳妾多为妻子不育之故, 或有其他原因。纳妾者都较富裕,贫困之户很少纳妾。彝族一般盛行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子女成婚后即与父母分居组成小家庭。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 子女与父母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彝族家庭构成一般是双亲子女两代家庭,其成员为父母和未成年或成年未婚的子女。儿女结婚之后,除幼子以外,儿子和父母分居生活,女儿出嫁到夫家与丈夫组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儿子娶妻另立门户或女儿出嫁时为止,“父为子债是娶媳择配”。同时,父母要起到为人父母的师表作用,“父母不稳重,子孙将浪荡”(彝谚)。 儿子和女儿在家里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儿子拥有财产、身份和职位的继承权,彝俗遵循父兄为大的理念,长子不仅可以替父管理弟妹,承接姐妹的聘礼和身价钱,而且可以为姐妹(包括姨姐妹)主张正义,维护声誉。而女儿除可以继承生母少量的衣物、首饰外,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但在父亲绝嗣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其职位。《清世宗雍正实录》二月壬午朔,兵部议复从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以建昌土司,淮河东、河西宣慰司、宁悉安抚司三处地方最广,而河东半近凉山,半近内地,仍授安承爵之女凤英为长官司长官,约束凉山一带,其附近内地者,俱改隶流官管辖。至河两宁番逼近内地,悉改土归流。……” 二是已婚子女与双方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男女双方结为夫妇后,他们与双方父母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出嫁女与娘家关系几乎断绝,如果不发生重大的人命案和有伤风化的事情,娘家人是不会干涉女方在夫家的待遇。彝族有着浓厚的重男轻女观念,“女儿是代养的畜,儿子才是家存的根。”只要有兄弟在,女儿无论出嫁与否,皆无继承权。女儿出嫁后不再参与娘家的祭祀,不再对父母及相关亲戚尽孝服制。反之,出嫁女与夫家父母即公婆的关系则较为紧密,她成为夫家及其家支的一员,在身份法上,享有夫家祭祀和服制的权利,负有为夫家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义务。 姚安沙果里彝村(简称沙村)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前场镇石河办事处,彝族自称罗罗颇支系,全村87户,总人口腔338人,除招亲汉族8人外,全系彝族,有周、李、吴、罗、陈五姓。用婚姻法衡量沙村的彝族婚俗,有婚姻缔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村民实行婚姻自主、离婚自由,实行民族内婚优先,禁止同村同姓婚、血缘婚。它和婚姻法是相通的,例如通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地位平等;男女青年有自由结合的机会,也有自主婚姻,可以自由恋爱,但缔结婚姻最终仍需父母作主,媒人之言;在婚配中虽有纳彩礼的习俗,但数额不多,仅为一种礼仪形式和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答,与买卖婚姻又有很大区别。婚姻法颁布后,在干革除旧礼仪的同时,保留了一些民族的形式,逐渐形成了带有过渡性质的婚姻礼仪程序,大致有对婚、提亲、订亲、电脑登记、过礼、成亲、回门等几个过程。在古代,婚姻家庭除了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外,还有伦理的规范,民族的习惯等作为法律的补充形式,起着重要作用。在沙村的传统婚姻礼仪中,有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带有浓郁的民族特色与人性,例如:哭嫁是对包办婚姻的哀怨情思,背新娘则可能是古代抢婚制的遗迹,婚礼中的祝词和翩翩的歌舞,则寄托了彝族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与祝愿。但有的礼仪也有封建性糟粕,有的发挥了法的功能,在缔结婚姻的“三不准”是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礼,却发挥了法的作用,使一对乱伦的青年遭到了活埋。 彝族传统的婚姻形式是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彝族习惯法不仅对彝族地区的历史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彝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也有重大的影响 。这些法律文化的差异不仅表现为彝族在历史发展中出现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上,而且表现在不同制度与法律的变迁的传统价值观念上。彝族很少有婚后离异的情况,过去偶有离婚只要经过村里的长老判决就可以了。男方提出离婚,需付给女方一定的钱财;如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则不支付任何钱财。夫死妻子可以改嫁,但需由新婚男家给原夫家一定的“损失费”。部分地区也有兄终弟及的“转房”现象。现在,如男女双方实在不能相处,大多数都通过法律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永仁、元谋、凉山彝族离婚对于双方都很慎重, 若为男方提出离异,则由男方赔偿嫁资, 离婚后须给女方穿金戴银, 骑马送返。若女方不满夫家,则要成倍退还给男方彩礼。彝族传统的离婚方式很简单,女方不满意男方不愿意维持下去,退还男方的聘礼及补偿举办婚礼的部分费用,收好自己的东西便走;如男方提出离婚, 不能向女方提出任何要求,女方可以把男方家值钱的东西带走。大姚昙华山彝族过去的离异更为简单,如双方无法在一起生活,只要请村中的一老人作证, 砍一枝一二寸的树木,中间砍一刀,剖成两半,男女各执一半,作为离婚凭证。云南省楚雄州永仁直直彝族传统婚姻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夫妻关系不稳定,离婚多为女方提出,男子只能在女方不孕的前提下才能提出离婚。离婚过程很简单,女方带着自己的东西回娘家居住即可。禄丰黑井彝族结婚后,若女子不生育,或夫妻感情不合,或女子与他人相好等,男子均有权提出离婚,女子只能带自己的东西回娘家居住,只要不改嫁,可不退赔男方的彩礼。一旦改嫁,必须由新夫退赔男方的彩礼。双柏法传统婚姻离婚率极低,若实在无法相处而离婚, 双方刻木为凭,每人各持一半就算离婚。过去楚雄三街彝族离婚时, 必须请一位会讲理的长者帮助协商离婚赔偿数目。由男方砍一个五寸长,四五寸粗的树筒,正中刻一个“×”,从 “×”处剖开。长者将木刻丢在地上,以有理者为准,阴卦男方收执,阳卦女方收执。从此以后 , 男婚女嫁,互不干涉。
三、财产继承是现代继承制度的核心。 现代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或死者的意愿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财产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彝族继承主要遵循习惯法,同时又遵循“遗嘱为先”的原则。“死者留遗嘱,活人应听从”的彝言就是例证。遵循遗嘱是彝族财产继承中的一大要素,这与彝族祖灵崇拜是不可分割的。遗嘱为先甚至可以超越继承习惯法里的吃绝业和等级界限。彝族家庭财产的再分配有两种方式,一是分家析产,儿子成家立业后从家庭中分出部分财产;二是财产继承,即父辈死亡之后,儿子继承其遗产。彝族财产继承制度既体现了封建宗族制的特点,又体现了奴隶制的特点:财产继承不仅是家庭内的继承,还包括家支继承和不同等级的继承;继承的标的范围广泛,既有动产和不动产,也有奴婢、娃子等特别财产。 一夫多妻所生儿子的财产继承更复杂一些。祖业的继承,一般是正妻之子继承祖业,父母灵牌供在正妻所生幼子家里;至于次妻所生之子,一般只能继承父亲为他们另立家业的财产。若正妻无子,次妻之子才能继承全部家业。女人转房所生之子,一般只能分得转房时转来的财产,或后父为他们另置的产业,也有少数可分得祖业的。至于妻子所遗留的财产,由各自所生子女继承;如果其中一妻无子,她死后的财产归另一妻子的子女继承。 关于女儿的继承。彝族女子一般无继承权;若没有儿子,通常采取招婿上门,由女婿继承财产。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母亲自娘家所带来的财产一般不参与遗产分割,所以,按彝俗,未婚女儿可以从母亲处继承财产,彝语称“某曲木登”。原则上,不动产由儿子继承,动产如饰物、服装、金银、牲畜、用品等由儿子和女儿平分,一般而言,母亲的私房钱、首饰、衣服归女儿,银子归儿子。彝族在继承财产时是债权与债务同时继承的。如果家中丈夫去世留下债务,由配偶和子女偿还,子女幼小,可以由再婚的后夫代为偿还。 彝族继承习惯法既有身份地位继承,又有财产继承,在身份地位继承中还有等级限制和对妇女继承份额的适当考虑。在彝区,人们接受、应用国家法律的能量、频率都比彝族民间习惯法低下。还根据习惯来调节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纠纷,以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猫街镇猫街村民委员会为例:解放前分家家族老人都参加,且出现这种情况的较少,现在分家逐渐增加,遇到分家的这样规定:一女给一半,一男给一份,男的去招亲,也有一份,女的就没有财产。女的招亲也与儿子一样分家。在现代村规民约执行中,仍然渗透了彝乡浓厚乡土人情及风俗习惯,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互补。 四、彝族习惯法在处理偷盗案 彝族习惯法在处理偷盗案中既重经济惩罚、又重思想教育,这对维护彝族社会秩序起了很好的作用。一般来说,在凉山彝族村寨偷盗案发率比城镇低得多,有很多村寨社会秩序良好,民风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程度。为了彝族地区的安定与发展,现在的德古们也需要学习国家的法律,有不少德古已经被政府聘为人民调解员,在实践中注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结合,通过排解纠纷,还要让当事人和村民们受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落后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容已经逐步丧失效力而自然淘汰,一些适合群众需要又不违反国家基本法的规则仍然具有约束力。 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岔河村委会,在岔河村村规民约中就规定了“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全体、个人财物,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的条款,在实际履行中,其村委会是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主要的村民具体作法是杀猪给大家吃,若砍树,杀羊后大家吃。其村委会前几年共发生过二次。由于马鞍山村民小组,有一众叛亲离的李某,因为偷砍别人承包自留山上的树,该村彝族村民到其家杀羊后大家吃;另一例是大岔河村民偷砍小岔河村民种植的树,被现场抓获后,小岔河全村的人到大岔河去杀猪吃,此种做法对违法的当事人有一种变相的处罚。村规民约实施以来,村子里的一些不良青年在村组干部、群众和家人的关心、帮助、督促下,吸贩毒和偷盗逐渐减少。
五、习惯法解决纠纷模式是和解性质的。 在彝族地区中,大部分的“德古”在调解案件时也不再仅仅只是适用习惯法,而是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灵活的运用到实践之中。而村民委员会中部分“德古” 的入选,加快了国家法和习惯法相互调适的进程。 在彝族聚居区民间纠纷的调解主体或主持者呈现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具体来讲,主要有:彝族民间“德古”和家支代表。德古是彝族人民在日常活动中自然形成的的纠纷解决者,彝族民间纠纷调处中,大到“莫格”,小到“吉儿吉特”,从彝语的含义来讲,都有平等协商的意思。民间纠纷从发生到双方对调解主体的选择,从争议的内容到事后责任的承担,都是在平等中进行的。由于调解方式的特性,彝区的各种禁忌、常识常理尤其是道德准则往往成为德古解决纠纷时非常重要的依据。就彝族地区的案例来看,古老的道德箴言、神秘的宗教禁忌乃至社会舆论的监督都更能影响到人们的内心世界,德古在调解时巧用这些资源,往往能在案件中获得良好的效果,而这正是强制性规范所无法做到的。“德古”解决纠纷一般主要是依照彝族习惯法,符合彝族当事人的公正、公平理念。在调解中,“德古”依据自己的公信力,对双方争论的焦点依据所提供的证据和类似的案例进行说理、调解。如果纠纷的影响大,证据采信有难度,对证据的采信则使用端铧口、捞鸡蛋、嚼米的手段进行神明裁判。纠纷一经按习惯法调解成功,决定出赔偿的方法、数量、日期、为当事双方点头认可,在杀牛宰羊,喝了和解酒以后,便谁也无权推翻,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 家族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最强固的制度或机构,家族成员是同一祖先的后代,家族为了解决好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制定出家族族规,规范和制定族人的行为准则,由此才能较好地维护本家族的生存和利益。而彝族宗族整体生存、并对危害者实施惩戒的基本原则,却以新的村规民约方式沿袭了下来。云南省大姚县桂花乡河对门村,彝语称“给字博”,由塔包谷么、找招么、俄刀恶、拉格博等四个自然村组成,自称“罗罗颇”,是唐代(南诏时期)从大理迁来定居的,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全村共有237户,853人,其中彝族799人,占总人口的93.7%。解放前,村里的每一个彝家庭都有自己的族长,“公房”(家族议事和青年男女社交娱乐),“道场”(供族人打麦子,晒粮食等)和碓房里边设置有石磨、碾子和碓房),这些财物和地盘属于本家族的公共财产,外家族的人不得侵占。此外,各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山神树、土祖庙、祭祀场等,而且至今也没有改变按家族分布的格局。家族是彝族古代血缘结构社会组织,家族是从母系社会演化而来,进入父系社会及奴隶制时代,家族以父系血缘为主线,构成彝族社会基层组织,由族长具体计划指挥族内的入谱、修谱、订谱、祭祖、做斋、婚丧等族内大事。易氏家族是新平县境内的大家族,分布于全县九个乡(镇),二十三个村公所,六十二个村。由于历史的原因,易氏家谱失修传,致使本族人间互相不认识,世系不清,辈份不明,也不知道自己的祖宗来自何方?根据方志记载和易氏族人考证,易氏始祖易速家隹南京市应天府管辖的柳树湾石坎。在经族人协商,通力合作,完成了《易氏家族须知》一书,共计十三条,对村民作出:一、关于接受党的领导;二、关于接受教育的规定;三、关于尊老爱幼的规定;四关于讲团结互助的规定;五、关于努力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六、关于绿化美化生存环境的规定;七、关于易氏家族内不准相互通婚的规定;八、关于保护好易氏祖宗陵墓地的规定;九、关于祖宗簿的设立和保管的规定;关于定期举行“联谊会的规定”;十一、关于复写易氏家谱交纳集资款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今后如村寨要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修公路修建人行道、建盖公私房屋等都不能损坏水源林,防护林地。各村寨要动员全村人民对空地、秃岭荒山和房前屋后植树造林,栽花种果,使青山常在,永续利用,造福子孙。”这些老幼皆知、“人人信守,户户遵从”。说明了彝村农民对习惯、民间法、村规民约已家喻户晓。而各户于2002年根据依法治村的要求,以易氏居住的米尺莫村与全村各户订立“公民守法责任书”,其村新平县新化乡成为民主法制示范村。由此可知,彝族民间习惯法是国家法的根基,国家法的细化应吸收民间习惯法,尤其是落后边远的彝区农村,由于国家法宣传的面较窄,还需要正确认识少数彝族习惯法对彝族地区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 在云南许多彝族都有推年事较高的老人当任寨老或族长的现象。过去村内或族内发生的矛盾或纠纷由寨老或族长协调解决,因而寨老或族长具有较高的威信。家族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最强固的制度或机构,家族成员是同一祖先的后代,家族为了解决好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制定出家族族规,规范和制定族人的行为准则,由此才能较好地维护本家族的生存和利益。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新化乡米尺莫村委会的村干部和家族族长在调解家族矛盾纠纷方面都发挥了作用,新平县新化乡米尺莫村委会家族成员发生纠纷,一般是把家族中比较有威望的老人和中年人请到村上参加调解,有突发事件,由村上的干部下村及时处理,今年(2003年)调解的案子大约20件,家族成员参予调解的案件大约有7-8件,调解的矛盾主要是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不和睦),家庭财产(分家),这类事件找村上干部的较少。(只有1-2件)村领导和调解员直接调解的案子一般是亲自下到社上,家族不参加,有的是直接调解,占调解案件的三分之二。也有由家族内调解不找村的案件(件把件很少),大部分依靠村上下去调解。矛盾纠纷出现后,(调解分层)首先族内调解,调解成功就不必向社、村汇报,调解不了又向村民小组长汇报(小组长也属于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后,再次调解,如果还调解不成,村民小组长要向村上汇报,又由村领导和村干部调解员,亲临村寨下到基层调解,直到事端平息为止。一般重大事件村上要向乡上逐级汇报,刑事案件不在调解范围。 彝族有“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礼”的习俗,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直苴的彝族还有通过酒文化边喝酒、边解决纠纷的习惯。直苴地区有句话叫做“不喝酒说出来的话不算数。”每个彝族村寨或家族,都有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负着调解纠纷的职责。调解时,当事人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只要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纠纷双方请头人喝一次酒,边喝边说。按当地习俗,酒喝完,话说完,调解即生效。彝族自治地区的民间调解直接影响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影响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特别彝族习惯法中的调解,对于修改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问题,揭示法律文化变迁的规律性,为我国调整民族关系立法及法律制定与实施提供历史的和现实的依据。彝区纠纷一旦发生,便由德诂来参加调解,这种调解也有其固定的程序,此举措对于今天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有重大借鉴作用。 六、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对于促进彝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彝族地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相互补充才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只依赖于任何一方都不可取。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是目前我们国家和社会中正在起着规范作用的现实性法律。由于彝族法律文化的内涵很丰富,彝族法律有刑法、民法、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破案法等。彝族历史上形成的传统彝族法律文化包括习惯法、宗教、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历史上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措施,近代以来国际国内的民族问题,以及革命过程中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依据,调查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有关民族地区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的历史;彝族法律文化的传统:包含了法律文化和平共处其它思想的、制度的、物质的文化艺术。由彝族的法律心理、风俗习惯生存条件等文化因素,用法律实施民族法治的建设,避免法律实施中的文化冲突和民族矛盾彝族法律文化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文化结构复合体,它既包括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的内隐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又包括由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组成的外显法律文化。双层结构多个元素的矛盾互动,形成法律文化不断变迁的立体演进形态。在距离云南省大理州云龙县团结彝族乡18公理的山坡上,散住着彝族六个彝族居住点,共28户、138人,据说其祖辈是从四川大凉山迁至云南中甸,之后又迁到此居住。这里的彝族村寨 却仅有两个初中生,三个小学生,文盲充斥,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国家的政策法律,但是解放三十多年来,没有一人违法乱已,触犯法律,发生了纠纷都在族内解决,没有出现纠纷闹到乡政府解决的情况。彝村的具体做法是:于每年农历九月初九日,由家族族长把该家族所有人员集中在一起,父母健在的,集中在父母,父母不在的,集中在大哥家。那天,全家族订“公约”,内容有:不行盗,不抢人,不杀人,不赌博,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等。规定:凡是来家中羊圈里偷母羊1只的,需让他赔偿羊12只;偷公羊1只,赔偿羊11只。在放羊途中,自己的羊跑到人家羊群后,被人家乘机偷去的,偷1只羊,让他赔偿6只;来家中偷粮食的,偷1 斗需赔偿2斗……订好“公约”后,杀1 只羊,1只公鸡,砍来杨柳树三枝,用鸡血把鸡毛粘在杨柳树枝上,插于门头的左上方,表示全家族已是盟血定约,从此谁也不得违背。年复一年,他们就是凭借这样的仪式来防止犯罪。这是一种具有本家族成员共同的心理素质和家族感情的宗教伦理道德(习惯法),使得其所有成员不依赖国家的法律和外部社会﹑论的强制性约束,而是自己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行为不超越法制轨道,也不许外人侵犯自身的利益,维护了彝区村寨的一个小范围内的安定。 彝族如何实现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调适,即如何满足国家对法的统一性的要求,又保持彝族法律文化传统的自我独立与合理继受,如何恰当地处理法的国家属性与民族属性之间的关系尺度,充分展示中国彝族地区在这一网络式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彝族的固有习惯法,即彝族自身传统法律文化与国家法之间形成了怎样的一种相互对接与适应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彝族习惯法对命案赔偿的固定形式,相同案件、赔偿数额大小一般相同,如“红案”、“白案”、“花案”的赔偿, 不因地位、财力的不同而不同,不否认阶级社会等级制对习惯法的决定性影响,但在同一等级之间处罚是相同的,只因案件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同样,反映在婚姻家庭习惯法里,民主改革前的一夫多妻制度下,诸妻的权利义务相同,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彝族社会习惯法规定:盗案发生而又无法确认盗犯是谁时,被盗者可请毕摩依靠神力来判明盗犯,审判方式与世界上其他民族经历过的种类几乎相同。 运用习惯法禁毒,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话题。彝族认为“虎日”是举行战争或集体军事行动的日子。在“虎日”这天举行盟誓大会,象征彝族人将消灭毒品视为维护家支家族生存的战争。他们借古老的习惯法及信仰仪式的力量,誓与毒品斗争到底。按照彝族习俗,大家打酒、打鸡,共同约定:全村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防组,每家每户都必须加入;村委会干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为头等大事来抓,如有不力者将被罢免;子女发生吸贩毒、偷盗等犯罪现象,父母为第一举报人,如知情不报将开除出家族;全体村民都有责任举报吸贩毒、偷盗等犯罪现象,并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如知情不报或不积极参与将开除出家族;本地人引导外来人员在本村贩毒、偷盗等犯罪,由引导人家承担一切后果,吸毒者一律赶出本村;本村人员贩毒者一律赶出本村,并上报派出所;外来人员在本村贩毒、偷盗等犯罪,全村人都有责任举报和扭送派出所,其间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全村人共同承担,所追回财物全数奖励积极参与追盗者;开除出家族时所发生的人员自行伤亡、财产损失由全村人共同承担;本村人员吸毒者,全部强制戒毒,如果将来复吸毒品则自行离开本村;全体村民严禁在公路、铁路上抢劫、偷盗来往车俩,不得私自违法收取过路费,如有以上行为发生,全体村民都有责任举报并将其扭送到派出所,违禁者其家若遇到红白喜事,家族不再帮忙。 今天彝族法律文化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文化结构复合体,它既包括由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组成的内隐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又包括由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组成的外显法律文化。双层结构多个元素的矛盾互动,形成法律文化不断变迁的立体演进形态。彝族历史上形成的传统彝族法律文化包括习惯法、宗教、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历史上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措施,近代以来国际国内的民族问题,以及革命过程中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依据,调查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有关民族地区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的历史;彝族法律文化的传统:包含了法律文化和平共处其它思想的、制度的、物质的文化艺术。由彝族的法律心理、风俗习惯生存条件等文化因素,用法律实施民族法治的建设,避免法律实施中的文化冲突和民族矛盾。彝族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内核,如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宽容刑罚政策、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让德高望重的长者作为民事调解人等,可以借鉴到非彝区甚至全国性之立法。总之,在彝区实行民族区域法律制度是当代彝族法律文化的主流,彝区的村民自治法律文化是当代彝族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彝族的村规民约是改革开放以来彝族法律文化重要补充。 在彝区,人们接受、应用国家法律的能量、频率都比彝族民间法低下。有的还根据民间法来调节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纠纷,以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猫街镇猫街村民委员会为例:解放前分家时家族老人都参加,遇到分家时这样规定:一女给一半,一男给一份,男的去招亲,也有一份,女的就没有财产。女的招亲也与儿子一样分家。现在发现偷盗情况,按照村规民约规定的数额加倍处罚,对于偷东西的人,第一次让他赔,偷3-4次后,赔偿不起的,叫他边敲锣打鼓边自己说明。解放前还出现过将小偷吊绑在树上,若有家族出面说情情况出现,就将小偷东西从树上放下。在现代村规民约执行中,仍然渗透了彝乡浓厚乡土人情及风俗习惯,将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互补。国家法与彝族民间法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属于两种不同知识传统,民间法属于人类学家所讲的“小传统”,属于大众文化;而国家法则是相对应的“大传统”,属于精英文化。彝区的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是在彝区最为常用,存留最深的民间习惯法,它是一种道德伦理观念,是一种民族传统,是一种文化情节。由于西部彝族地区还缺乏法治的传统,人们的思想观念较为落后。因此,法治建设只能通过强有力的国家机构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自上而下地推进,并坚定不移地予以贯彻执行,尤其是落后边远的彝区农村,由于国家法宣传的面较窄,还需要正确认识少数彝族民间法对彝族地区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法治环境。要注意社会转型时期建设法制的制度创新,深刻地把握信彝区各民族的心理惯性,做好开展调查,为化解冲突,促进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融合提供现实依据;彝区积极行驶立法权,合理使用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立法权、变通执法权,为化解冲突,促进融合提供理论依据;有限制承认彝族民间法的效力,确立适用原则,为化解冲突,促进融合创造良好的环境;实施彝区司法实验,塑造典型,示范引导,为化解冲突,促进融合提供实践经验,这对于促进彝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中,依法治国是大前提,容忍民间法的存在是有一定范围和条件的,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基础上,照顾和考虑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作实事求是的变通和灵活有效的处理,或着说不是非得把一问题都纳入国家法。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在国家法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非国家法,我们应当在充分重视的同时,使它们与国家法形成互动和整合。村规民约本身就是习惯沙土演变而来的,它吸收了习惯法的精华,引导着贯彻实施国家法的方向它基本上是一种成文的彝族习惯法载体;国家法是广大人民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执政党奉行的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政策,宪法还赋予彝区民族自治地区有变通法律的权利,这就为国家法和习惯法的相互影响,相互补充以至于最后达到融合提供了理论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国家法和彝族习惯法的互动,探索各种“互动合作”的模式:一方面是彝习惯法被国家法吸纳或认可,另一方面是彝族民间法(或习惯法)直接吸收国家法或是用各种行为规避国家法。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中,依法治国是大前提,村规民约本身就是习惯沙土演变而来的,它吸收了习惯法的精华,引导着贯彻实施国家法的方向它基本上是一种成文的彝族习惯法载体;国家法是广大人民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执政党奉行的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政策,宪法还赋予彝区民族自治地区有变通法律的权利,这就为国家法和习惯法的相互影响,相互补充以至于最后达到融合提供了理论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使中国法制现代化,用现代的眼光、思想、头脑去重新评价、诠释彝族古人所创造的辉煌法律文化(尤其是彝族习惯法)让它走向世界,成为世界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成为全人类共同的“公共财富”。 参考文献: [1]张晓辉 方慧《中国彝族法律文化》中国民族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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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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