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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遭拒枪杀二人隐姓埋名潜逃19年终获死刑
作者:文/郑妍 图/殷晓昕 发布时间:2010-12-23 16:19:45
枪杀二人隐姓埋名潜逃19年
19年前康绍文携带猎枪到女方家,因恢复婚姻关系遭拒,竟枪击前妻及其母亲致死,潜逃后改名换姓藏匿于他处。12月23日,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江苏省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法庭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绍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年48岁的康绍文系江苏徐州市九里区农民,曾在1978年12月犯盗窃罪被徐州延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1年4月犯盗窃罪被徐州鼓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8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1991年2月,因康绍文涉嫌故意杀人罪负案在逃,在逃期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被河北涿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1988年,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的康绍文,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何某相识,次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当年秋天,二人因性格不合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所生一子由康绍文抚养。之后,康绍文数次要求与何某恢复婚姻关系,何均未予同意。1991年2月19日20时许,康绍文携带其借来的虎头牌双管猎枪,从家中来到何某及其父母居住的位于铁路九里山站附近的废弃护路房外,再次要求何某与之回家并恢复婚姻关系,遭到何某及其母王某的拒绝。康绍文恼羞成怒,随即持猎枪先后朝何某的腹部、王某的左胸部各开一枪,致二人当场倒地身亡。之后,康绍文将何某的尸体拖至护路房屋后,在实施奸尸后携枪逃离现场。当日21时,徐州铁路公安处刑侦、技术部门10余名干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和勘查工作,最终认定康绍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发出协查通报对其进行通缉。后经技术鉴定,被害人何某系因肝、肾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系因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晚,满身是血的康绍文背着双管猎枪,回家向其母告知杀人的事并拜托家人照顾儿子。之后,康绍文潜逃至淮北某煤矿,并以400元的价格将猎枪卖掉,然后化名“朱海涛”长期藏匿于河南省西平县。1994年,康绍文在西平县同一女子结婚并生育一子,通过该女子的关系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 2010年2月20日下午2时,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西平县电影公司宿舍门口将康绍文抓获归案。到案后,康绍文对所犯杀人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绍文采用枪击他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的手段,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本案虽系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但康绍文采用近距离使用猎枪射击的残忍手段连杀两名无辜的被害人,杀人后还对被害人尸体实施奸污,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康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入狱,仍不思悔改,杀人后逃逸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康绍文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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