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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面子工程"却掉入美容院圈钱陷阱
作者:刘娜 李晓馨   发布时间:2010-11-18 15:08:03


    在向美容公司交纳了3800元做眼部提升后,王女士被告知还需缴纳1.6万元,王女士要求美容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美容费,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美容公司退还王女士1.4万元。

    王女士诉称,她看到美容公司的广告宣传后,到店中咨询,经店中员工推荐,交纳了3800元做眼部提升。服务快开始时,美容公司的员工告诉她还需要交纳了1.6万元,交款后询问1.6万元的性质,美容公司的员工说是全脸提升。后王女士感觉被骗,随即要求美容公司返还1.98万元,美容公司坚决不予返还。后在派出所的介入下才美容公司为她开具了1.6万元的发票。王女士认为,她交了钱但并未享受任何服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公司返还1.78万元。

    庭审中,美容公司辩称,公司为王女士提供终身美容服务,收取相应的价款1.98万元。后王女士因自身的原因要求退款,公司已退还她2000元,并解除双方所有关系,双方不再发生纠纷。因双方的美容服务关系终结,也无纠纷,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公司招揽顾客,意味着它有充分的知识和技能对顾客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顾客也就合理地信赖美容公司,王女士处于美容师的控制之下,是一个被动的接受者。王女士是否接受了美容服务,其自身无法证实,而美容公司作为专业美容机构,应就其已对王女士提供眼部提升及面部提升服务的合理性提供充分证据。现美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王女士提供面部提升服务,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考虑王女士在庭审中,认可做了一次眼部提升,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确已接受美容公司该项美容服务,应视为美容公司已开始履行合同约定,在此过程王女士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该项美容服务,退还其眼部提升的全部费用,无法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美容公司退还王女士1.4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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