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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胃虚寒与“和其正”凉茶无关 消费者败诉
作者:刘建军 杨清惠 发布时间:2010-07-01 14:07:44
近日,王先生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陈道明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王先生所患的“脾胃虚寒”与正常饮用“和其正”凉茶不存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王先生起诉称,因经常通过电视看到影视明星陈道明代言的“和其正”凉茶广告,受其影响。王先生于2009年8月在家乐福马连道店超市购买了30瓶“和其正”凉茶。因北京8月天气炎热,王先生每天都饮用好几瓶。数日后,王先生感觉胃部不适,经医院确诊为脾胃虚寒症。王先生回家后详细查看“和其正”凉茶包装后发现凉茶中竟然含有鸡蛋花、夏枯草等药物成分。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普通食品不允许添加药品,此凉茶显然属于违法食品。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家乐福马连道店、家乐福退还货款108元;济南达利公司赔偿十倍货款1080元、医药费及误工费600余元;陈道明对济南达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人辩称,“和其正”凉茶产品是经过国家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批准许可的合法产品,王先生称凉茶产品为违法产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的生产、销售和代言行为并无不当。另外,王先生无任何证据表明其患病、治疗等自述情况与饮用“和其正”凉茶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其诉讼赔偿请求不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有如下几点: 第一,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和其正凉茶”是否为违法产品。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就合法产品进行明确定义,故应以该产品在生产、制作、销售、经营、广告推广中是否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为准。“和其正”凉茶的生产者济南达利公司具有生产资质,送检的诉争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家乐福马连道店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在进货时已对销售的诉争产品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审批方面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对诉争产品的《检验报告》留存备案,已尽到合理和适当的审查义务。且目前尚无任何证据显示该饮品系非法产品。 第二,“和其正”凉茶添加药品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陈道明代言的广告有无违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所有食品均须报经卫生部批准并备案,且济南达利公司在产品中添加药品是否违反相关规定、陈道明代言的广告有无违规问题,均属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查和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审查及处理。 第三,王先生身体受损与家乐福马连道店、家乐福、济南达利公司、陈道明的生产、经营、宣传和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王先生在案件审理中出示了购买凉茶和就诊的相关证据,根据其就诊病历记载显示王先生患病是由于:“饮用冷饮较多、平时饮食不节,睡眠差”等原因引发。由此可见,短时间内大量饮用冷饮、平时饮食没有节制和睡眠不良均系导致王先生身体受损的原因。因此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脾胃虚寒”系由于其在正常饮用了和其正凉茶并由于该饮品的所谓“不良药效”所致,且王先生亦不能提供因和其正凉茶存在质量瑕疵而导致其人身受损的其它证据,故法院对王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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