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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4台纳米波治疗仪治盆腔炎无效 消费者索赔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9-03-24 13:52:55


    听信使用纳米波治疗仪能根治盆腔炎的蛊惑,患有慢性盆腔炎和膀胱炎的朱女士,先后购买了3台小型和1台纳米波治疗仪,但半年后病情却没有好转,感觉到上当受骗的朱女士把销售商上海某医疗器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差价款、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近10万元的各类赔偿。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医疗器械公司返还朱女士差价7398元,赔偿价款33194元。

    朱女士患有慢性盆腔炎多年,在2007年4月中旬,朱女士向医疗器械公司购买了3台小型纳米波治疗仪,支付价款7194元。同年7月,朱女士又向该公司购买1台大型纳米波治疗仪,支付价款2.6万元。同年10月上旬,朱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尿路感染,因感觉治疗仪对疾病无疗效,朱女士遂向医疗器械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经多次交涉,于2007年11月10日,朱女士将那台大型治疗仪,折价2.1万元“转让”给该医疗器械公司的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在该协议上签名“同意”。之后,朱女士继续在本市各家医院进行盆腔炎治疗。同时,朱女士以该治疗仪使用,导致盆腔炎加重,并使她出现了慢性阑尾炎、尿路感染向工商局投诉。因医疗器械公司在印制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在该治疗仪有效率及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2008年6月,医疗器械公司被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该广告并被罚款。

    2008年10月,朱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因患慢性盆腔炎和膀胱炎,她先后购买了医疗器械公司3台小型和1台大型纳米波治疗仪,但经过使用病情未见好转,且腹痛面积加大还愈加疼痛,并导致了慢性阑尾炎、尿路感染,与该公司交涉后曾先退掉2台小型治疗仪,另购1台大型治疗仪,后该公司又同意将大型治疗仪折价退款。朱女士认为该医疗器械公司虚构了治疗仪的治疗效果,诱使自己购买了多台仪器存在欺诈,依据“消法”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所购置的治疗仪还加重了自己原有疾病,还新增了其他疾病构成侵权;出售该医疗器械既可适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也可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规定,由医疗器械公司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法庭上,医疗器械公司辩称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属于科技成果,该治疗仪根据生产商提供的使用说明,可以治疗慢性疾病,工作原理是采用纳米波物理疗法。朱女士主张病情加重及新生疾病则没有依据,不认可诉请。

    审理中,朱女士曾向法院申请就盆腔炎加重,并患上慢性阑尾炎、尿路感染,与使用该治疗仪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因无司法鉴定部门接受此项委托而无果。

    经审理查明,该治疗仪的生产者为哈尔滨市全科医疗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给生产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记载中,并没有可治疗慢性盆腔炎或膀胱炎的功能。作为销售商医疗器械公司却在印制的广告中,记载了:“(妇科疾病的盆腔炎)常规疗法效果多不显著。用全科治疗仪照射治疗,则可取得显著疗效,并可根治。”在产品外包装上的使用范围介绍中载明:“可以广泛的在医院的内、外、妇……等各种科室治疗使用。”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记载,医疗器械公司出售给朱女士的治疗仪,没有可治疗慢性盆腔炎或膀胱炎的功能。而医疗器械公司自行印制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却称可根治盆腔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局询问笔录中也承认,该产品说明书未经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在法院给该公司补正机会后,仍无法提供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使用说明书。法院以为,该医疗器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扩大产品的使用范围,向朱女士销售治疗仪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现朱女士要求退还价款并增加赔偿全额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涉及朱女士主张的1台小型治疗仪价款2398元及大型治疗仪差价的5000元,则应予支持,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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