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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停运吓坏孕妇 “大鸭梨”被判赔偿医药费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8-12-03 14:37:19


    饭店内正在运行的电梯突然发生故障,使在此用餐的一名孕妇受到惊吓产生不适,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昌通大鸭梨饭店赔偿原告王女士医药费639.9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200元

    今年4月19日中午,王女士与爱人一起到天通苑北京昌通大鸭梨饭店处准备吃饭,因餐厅在三层,王女士按照被告的指示牌上了电梯。但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二次发生故障,致电梯停运,王女士及其同乘电梯的人被关地电梯里将近十分钟的时间。王女士怀孕7个多月,当时出现了腹痛等不良反应。待电梯门开后,王女士等人出来到了被告餐厅,想向负责人反映此问题,经理迟迟不露面,无奈之下王女士的爱人及其他同乘电梯的人报警,待警察到了以后负责人才出来。之后餐厅的人打了120急救电话,王女士去了附近的天通苑中医医院进行检查。医院初步检查,诊断为出现宫缩,先兆早产,建议去大医院或妇产医院做进一步诊疗处理。于是王女士在爱人的陪同下又去了北京市妇产医院。事后王女士家人与饭店协商此事的处理问题,因王女士已怀孕7个多月,一直很正常,这次发生意外受到惊吓,且出现先兆早产,王女士及其家人非常担心即将出世的小生命会不会因此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希望饭店能有所交待。但饭店不予理睬此合理要求。

    王女士认为,作为消费者到饭店就餐,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应享有人身安全权利,这也是起码的权利,因饭店的原因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饭店告承担。故王女士要求饭店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误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945.7元,并承诺生产后小孩如果因此次事故造成任何损害由饭店负责。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赔偿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原告在到被告处消费时,因被告的电梯出现运行停顿而出现腹痛等状况。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原告因此而支出的交通费,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爱人因陪护其而发生的误工费,本院认为,误工费应依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及收入证明来确定,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故对其请求的误工费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主张误餐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诺对出生后的小孩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责,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赔偿形式,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昌通大鸭梨饭店赔偿原告王女士医药费六百三十九元九角,交通费一百元、误工费二百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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