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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越修"毛病"越多 车主索赔“汽车贬值费”
作者:伍文帅 张波 赖金静   发布时间:2008-10-22 11:44:01


    10月21日,广西省宾阳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调结了一起涉及“汽车贬值费”的案件。

     2008年6月10日,原告王某因其所有的宝来小轿车车头被撞坏而将其送到被告黎塘某修理厂修理,到了约定的时间去提车时,原告发现自己的爱车车尾大灯、后灯、后箱盖等多处被严重撞坏,原告认为是被告私自开自己的车出去被别的车撞坏,被告则认为是该车在修理厂维修期间不小心被别的车撞坏,双方各执一词。在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不予赔偿后,原告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即“车辆贬值费”40000元,停运损失费4500元,合计44500元。

    该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费”没有明确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存在的纠纷。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2008年9月12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7560元,并负责在9月20日前将原告的车用原厂配件修理好。

    协议达成后,被告按约付给了原告7560元的“车辆贬值费”,并用原厂配件将该车被撞坏的部位全部修理好。至此,该院首起涉及“车辆贬值费”的案件顺利审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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