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该县熊村镇白三前村原党支部书记、上街村原党支部委员张红青、原上街村原党支部书记彭春来、原上街村村委会主任黄林根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红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彭春来、黄林根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黎川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核定熊村镇白三前村退耕还林面积时,多核面积227.6亩。时任白三前村党支部书记的张红青和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左某(另案处理)未将该情况向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而是将多核出部分虚构分摊到该村席某、张某等6户农民名下。2003年11月,白三前村并入上街村。2004年10月22日,熊村镇财政所将原白三前村退耕还林补助共计198137.42元划入由黄林根保管的彭春来私人存折账户上。黄林根按实有农户发放完退耕还林款后与张红青、彭春来及左某对账,发现通过虚构套取的退耕还林款除去相关费用,还剩有20000余元,四人即商议和将款分掉,各得5000元。彭春来、黄林根作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待了共同贪污林补款的犯罪事实,张红青案发后亦如实交代共同贪污林补款的犯罪事实,三人均退清了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红青、彭春来、黄林根在担任村民委员会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冒领虚报退耕还林补助款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红青、彭春来、黄林根案发后能主动退赃,被告人彭春来、黄林根在侦查期间能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