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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高速收费案昨开庭审理 首发公司:收费经授权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10-16 10:46:22
北京的赵先生认为京石高速公路不应该收取其5元通行费及出具失效的发票,所以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京石高速公路道路通行费5元。10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先生、首发公司职员及双方的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 赵先生称:其于2007年7月9日到京西办事,途经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京石高速公路,在杜家坎出口出站,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同时得到发票一张,上面印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 后来赵先生通过媒体了解到,京石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公路,已经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且有数亿元盈余。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赵先生认为,根据以上规定,京石高速不应该收取车辆通行费。 赵先生另外还了解到,收费时“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而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这张发票就属于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根据以上两项理由,赵先生认为,首发公司既不应该收费,也不应该出具失效的票据,故此首发公司应该退还原告5元通行费。 庭审过程中,首发公司的代理人称,根据有关文件,北京市政府将京石路经营权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所以首发公司现对京石高速公路进行收费是经过授权并在合法的经营期限之内,这是首发公司的合法权利。赵先生使用了国有资产,接受了首发公司的服务,交纳通行费是其应尽的义务。 关于通行费发票上印章的问题,该代理人称:首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了“集团”字样,不会令人产生歧义,且只是名称的变更,公司性质、经营范围、管理体制等都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开具的发票上的法人都已经不存在了”的问题。其次,首发公司更名后,办理了税务变更登记,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了新发票。但新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的批准、指定印刷厂、印刷厂的印制直到最后分发到全市各收费站点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京石高速公路的收费不可能停止,这必然有一个时间差。最后,赵先生以发票为旧票为由要求退回通行费于法无据,即使是赵先生所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其也只是在当时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而不是交纳之后有权要求退还。赵先生享有的仅是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的权利,首发公司可以为其更换新票,但是赵先生接受首发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可能是无偿的,无权要求退回5元的通行费。 在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及辩论后,法官试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赵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因此,法官宣布本案将延期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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