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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救火受伤反遭解雇 状告幼儿园要求申报工伤
作者: 李媛 发布时间:2007-09-12 15:55:51
吴某受雇于被告某幼儿园,进行夜间值班的工作。一次事故中,吴某受伤,并被解雇。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日前起诉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诉称,1997年2月原告受聘到西城区某幼儿园从事看大门工作(白班是一个老头,夜班是吴某),约定工资每月500元,后来老头离开,实际就剩原告一人独自在岗位工作(节假日不休息)。2000年又一幼儿园合并至被告幼儿园,原告负责后合并的幼儿园的水电维修工作。 2007年3月份,幼儿园请个体户油商(无照无危险用品运输许可证)给幼儿园送取暖锅炉燃用柴油,当时因幼儿园院内无法进车,所以车停在园外门口,由个体户用加长输油管到200米远的园内(大门在前院、锅炉房在东院)锅炉房内贮油桶注油,原告负责看大门,并兼管监视输油表计数器防止个体户少供油多要钱。在输油过程中,吴某突然听见锅炉房方向轰的一声爆炸声,立即冲了过去,看见负责加油的个体户浑身带着火从储油房中冲了出来并引燃了院内杂物,吴某抄起灭火器喷灭了院内明火,拉断了总电源,见火势加大就打119火警电话,然后边呼救边用灭火器救火,闻声赶来的四围居民和接警而来的消防队合力补救,终于制止了火灾。由于救火,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且精神恍惚,经医院治疗了多次,目前尚未痊愈。 原告吴某称,火灾事后,幼儿园故意隐瞒当时值班员脱岗(两会期间各单位均应有负责人值班),不按规定给原告报销医药费,不给原告申报工伤,反倒追究原告的责任,强行解雇、诱骗原告与被告签协议。此后,原告请求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但该委员会未能查明事实。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补发1997年2月至2007年4月加班工资132740元;进行工伤鉴定,报销医院费;补齐社会保险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5800元,撤销解聘合同的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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