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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问题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4-01 14:02:39
最近一个时期,公众关注的问题除涉及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期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同工不同酬、竞业限制等若干方面外,还提出了一系列当前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比如,农民工问题、恶意欠薪处罚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问题、突出工会组织的作用问题等。
一、关于《劳动法》实施中问题的思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和维护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至1995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并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法制化劳动关系的基础,我国的劳动月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目前面对世界经融危机,国内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导致了社会不安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五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欺诈劳动者,使从业人员落入“职业陷阱”。主要表现是,进门前欺骗,进门后讹诈。一些工作限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鼓吹舒适的工作环境、优厚的工资报酬引诱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是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和非法职业,以介绍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从录用职工后的违法行为来看,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就走人,我们原来就审理过永兴公司与原聘职工此类的纠纷。 第二类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对云南省楚雄州各类企业进行的用工情况检查看,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二是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三是一些改制企业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理顺,留下了许多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受害者往往是职工个人。 第三类问题,扭曲工资分配制度,侵害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利。主要是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比如,相当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欠发职工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就有下岗的可能;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还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职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销售产品的比例提取工资,职工实际上提不到工资。绝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的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完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还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 第四类问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企业中,有的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企业情况更为严重,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类问题,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主要问题是延长工时和提高劳动定额。从工时问题看,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只有集中工作,没有集中休息。有的甚至认为实行综合工作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鞋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工人加班加点。更有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强迫职工无偿加班加点,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 从楚雄州情况看,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增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不容忽视,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是依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促进生产力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职工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很少涉及个体私营经济,也不涉及事业单位,在他们往往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观念比较淡漠。 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和改制企业的承包人错误地认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不受劳动合同的制约,不必为职工缴纳社会休险,既能随意用工,又降低子用工成本。 三是国家有关法律不健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治理的管理不到位。 四是个别地方没有摆正发展地方经济与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系,对依法征缴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存有影响投资环境的偏见。 五是一些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认为老板多给点钱就行,签不签订劳动合同、缴不缴社会保险无所谓等等。纠正这些问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维护最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化治理措施。 三、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思考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从多方面共同努力。建立和健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这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而新形势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隐性就业,归根到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综合表现,它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只能用综合的、系统的方法才能解决,而且必须循序渐进 。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处理机制,从法制角度看,应当加强劳动立法和劳动执法。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要紧紧抓住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监控调节机制。 第一,建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集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关系的执法规范,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建立多层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首先,要搞好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针对不同时期社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订有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其次,要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面协调机制,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代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在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再次,完善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为核心的企业劳动关系的自我调节机制。劳动关系双方要有固定的协商代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协商制度,包括协商的原则、时间、内容、程序等,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都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 第三,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一方面,推动健全内部监督组织。在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要建立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把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利因素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实施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特别要加强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者权益的各类问题。同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罢工事件等,要超前进行政府行政介入和干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整体合力。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政府导向关”,制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当前要针对企业改制、“事改企”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要把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重要条件。三是公安部门把好“户口迁移关”,重点是配合搞好对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凡没有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业人员或非法务工,一律不办理暂住户口。四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网络维权关”,一方面要健全网络,大力推动用人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总之,要通过整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使广大劳动者无论在哪里从业、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使社会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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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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