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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通未告知消费者帐号"生命周期"被判返余额
作者:韦悦 发布时间:2007-08-31 10:35:21
因消费者傅小姐手机遗失后联通不返还卡内余,傅小姐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北京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为傅小姐重新启用原有卡号,返还傅小姐电话话费并赔偿其的信息查询费。
原告傅小姐诉称,2006年9月24日,原告购得LG牌CDMA手机,同时办理了如意133卡,并予以充值使用。同年10月15日,该手机遗失,傅小姐于次日拨打1013388进行电话挂失。2007年4月初,手机找回,但在通过电话办理解除挂失时,被告知由于超过联通北京分公司规定的使用期限该卡号已被注消,当时卡内尚有余额,但联通北京分公司称不能返还。 原告认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单方面采取的注销卡号并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义务。原告认为90天的有效期属于联通北京分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且在时间点的计算上有实公允,另外,原告已经在联通北京分公司要求的有效期内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期间不应再计入使用期。 联通北京分公司辩称,被告公司认可傅小姐在被告处购买卡号,在购买时,联通公司是有用户指南的,用户指南对于卡号的周期有规定,被告公司是依照用户指南来操作的。被告公司每一张卡后都有明确的说明。被告公司对于傅小姐卡的处理是按照指南及卡后的说明操作的。被告不存在违约,并且傅小姐也无证据证明。傅小姐打过10010,被告公司认可此电话的,但傅小姐打电话为何事,是否与本案相关,被告公司并不清楚。对于信息的查询费,被告公司认为可以免费查询。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小姐手机遗失后办理了电话挂失,手机找到后办理解除挂失时该133帐户已完成了其生命周期,即超过了帐户使用期、充值期和锁定期,该帐户已被销号,余额不予退还。傅小姐提供的用户指南的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了133号卡遗失时办理补卡的手续,同时规定了133号卡具有电话挂失和解除挂失功能,还规定了133帐户的生命周期。 用户指南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明确系本案争议焦点。用户指南并未明确规定在挂失期间133帐户的生命周期是否继续计算,也就是说,电话挂失之后生命周期的计算就此冻结,还是无论是否挂失,该帐户的生命周期均继续计算,而用户必须在该生命周期内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才能重新启用原号码,用户指南对以上内容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联通北京分公司陈述,进行电话挂失后,133帐户的生命周期将继续计算,如果超过锁定期用户没有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则133号卡将被注销。而消费者仅根据用户指南并不能得出明确结论,本案中,傅小姐恰是对挂失后生命周期的计算与联通北京分公司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导致手机号被注销的结果。 法院认为,因联通北京分公司用户指南规定不明确,未向消费者告知电话挂失后133帐户的生命周期将继续计算,使傅小姐未在有效时间内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导致手机号被注销、话费余额无法返还的损害后果,联通北京分公司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傅小姐要求联通北京分公司重新启用原卡号、返还余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为傅小姐重新启用原有如意133卡号,联通北京分公司返还傅小姐话费92.18及利息,联通北京分公司赔偿傅小姐信息查询费21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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