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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起民告官案 消防交警房管均败诉
作者:李朝涛 仰双全 发布时间:2007-06-22 11:56:53
活人被当死人作公证房管局败诉;交警处罚违章没有现场录像被诉至法院输了官司……昨日上午,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两年来广州“民告官”案激增,仅今年1~5月,就比去年同期上升逾五成。其中不乏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遭到败诉的案例。法院人士对此表示:
这些判决对保护公民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教育意义。 1.提查询申请不见答复市民告消防局不作为 结果:消防局败诉 据《信息时报》报道,2006年,广州市民张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同泰路某小区A1栋商品房,因担心该小区的消防不过关,张某在同年5月30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小区A1栋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及管道燃气工程的申请验收时间,及消防局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间等政务信息。张某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并留下了回复地址。 公安消防局在第二天就收到该申请书,但张某等了十几天一直没有得到答复,认为公安消防局不依法定期限公开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遂告上法院。区法院一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逆转赢得官司。 法院判决理由: 广州中院认为:《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第十五条规定:“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在张某采用信函的形式提出申请,且在申请中留下了联系地址时,公安消防局没有依照上述规定在十个工作日答复,且又未能提供依照张某所留下的回复地址不能送达答复意见的证据,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故应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随即判决公安消防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张某的公开政务信息申请予以答复。 2.查违章没有现场录像车主告交警证据不足 结果:交警败诉 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某区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车主苏某某在中山二路违反临时停车规定,要求其立即开走,在苏某拒绝开车走后,交警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苏某某不服,向该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处罚决定。苏某某仍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中,交警部门提交了若干证据材料证明其处罚行为合法:当日执勤民警所写的执勤经过及其所绘制的现场示意图、事后在争议现场拍摄的照片、处罚书等证据。虽然所有的处罚证据齐全,但仅仅因为交警所拍摄的照片中没有苏某某的车,导致交警大队最终输了官司。 区法院一审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苏某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广州中级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苏某胜诉。 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公安部印发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设备”;第四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员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虽然交警认定苏某某违法停车且拒绝立即驶离,却未依照上述规定使用摄录设备取证,缺乏证明苏某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现场摄录资料。在公安部已就此类违法行为的取证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勤民警仍未按上述规定取证,仅凭自己的执勤判断认定苏某某违法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显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认定交警违法行政,一审法院判决有错,遂撤销该处罚决定,交警得退还苏某某已缴纳的200元罚款。 3.大活人被公证成死人屋主告房管局误确权 结果:房管局败诉 2005年5月份,广州市民邱某某惊奇地发现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成了别人名下的房产,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查,结果让其匪夷所思。原来,在同年3月22日,一蔡姓男子向房管局申请邱某某房子的继承登记,并提交了 “广东省公证处”的《公证书》,里面的内容是邱某某已于2004年5月在广州死亡,死后将房屋交由这个蔡某一人继承。就是根据这份《公证书》,房管局给蔡某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自己明明活着,却被当成死人作公证!邱某某气愤不已,遂跑到广东省公证处查询,该处也觉得纳闷,因为他们从未出具过这份《公证书》。经仔细查看,广东省公证处发现该公证书封面“公证书”字样是空心字体,公证处的印章比一般细小。这是一份伪造的《公证书》!广东省公证处给邱某某出了一份证明。 从公证处出来,邱某某遂将房管局告上法院,官司一直打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房管局也觉得很冤,声称蔡某提供的材料非常齐全,而伪造的《公证书》又很逼真,他们哪能分得清,因此他们的做法无可非议。 法院判决理由: 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房管局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审查和确认中,应当具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但本案中的这份《公证书》从内容到形式均有明显的漏洞,在这种情况,房管局却依然作出错误的确权,显然属于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法院随即终审判决确认房管局登记行为违法。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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