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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七土地承包者状告国土资源部败诉
——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批复行为合法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4-12-09 15:55:12


    由于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有异议,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的史洪学等7位土地承包者得知是国土资源部行文作出的相关用地批复后,以超越法定职权为由将国土资源部诉至法院。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土资源部行文作出国土资函(2001)559号《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的行政行为。

    2001年9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关于沈阳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同意由国土资源部署“业经国务院批准”字样批复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沈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方案。2001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正式行文作出559号批复,批复中注明了“经国务院批准”字样。

    2002年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559号批复下发了土地批件,将沈阳市于洪区下坎子村28.4723公顷土地批准为城市建设用地。之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发布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史洪学等人对该方案中的地上物补偿标准不服,认为标准制订过低,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003年1月7日,史洪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给史洪学等人出具公函,告知沈阳市200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规划用地系国务院批准,并提供了559号批复。史洪学等人据此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裁决,国土资源部认为该部不能代表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作裁决,对该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之后,史洪学等人又对559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复议维持了该批复。史洪学等人不服,于2004年8月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明确规定“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在国务院已经批准同意沈阳市200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及由国土资源部行文批复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有权行文作出559号批复,并在批复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7位土地承包者认为国土资源部作出559号批复属超越法定职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意见及要求撤销559号批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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