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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互殴拘一方 公安裁决应撤消
作者:金威 李可波 王世伟 发布时间:2004-06-10 10:03:26
两公民因琐事斗殴均致对方轻微伤,但公安机关仅裁决对一方拘留而被告上法庭。6月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处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
王某与张某均系某建材市场的个体经营业主,且二人的经营铺面相邻。2004年5月6日,双方因生意上的竞争问题发生冲突,继而厮打在一起。张某在殴斗结束后向公安局报了警,称王某将其打伤,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局查明案情后,即对双方当事人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与张某均构成轻微伤。2004年5月26日,公安局以王某殴打他人为由,对王某裁决治安拘留十五日,而对张某未作任何处罚。王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公安局对王某作出的治安拘留裁决。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拘留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王某和张某因琐事互相斗殴,且互致对方轻微伤,公安局仅对斗殴的一方王某处以治安拘留,处罚显失公正,公安局对王某作出的治安拘留裁决依法应予撤销。经法庭审理,公安局认识到对王某作出的治安拘留裁决属违法的行政行为,主动撤销了该项裁决。王某随即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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