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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起争议 “东北虎”告赢商评委
作者:刘景文   发布时间:2004-05-18 14:35:40


    深圳市小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获准注册“吉祥虎”系列商标之一的“东北虎及图”商标,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5月18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关于“东北虎及图”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小银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深圳的有限责任公司。1995年,中国甲A联赛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深圳小银公司也瞄准了中国足球市场,一举推出以虎和足球为标志的13个商标,包括御林虎(北京队)、阿拉虎(上海队)、华南虎(广东队)、崂山虎(青岛队)等,并于1995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吉祥虎系列商标,其中包括“东北虎及图”商标,并获得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1997年3月,第三人辽宁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对原告的“东北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在先注册了“DONGBEIHU”汉语拼音商标,小银公司的“东北虎及图”商标与“DONGBEIHU”汉语拼音商标构成近似,不应予以注册。商标局于1999年3月裁定驳回了辽宁体育公司的申请。1999年4月,辽宁体育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议申请,商评委于2003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辽宁体育公司对“东北虎及图”商标所持异议理由成立,该商标不予注册。

    原告小银公司不服,遂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被告商评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准许小银公司注册“东北虎及图”商标。

    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相同与近似的通常判断标准,应从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进行比较。辽宁体育公司的“DONGBEIHU”商标仅为汉语拼音,其所对应的汉字不止是“东北虎”。同时,小银公司的“东北虎及图”商标与辽宁体育公司的“DONGBEIHU”商标的整体外观区别显著,二者不构成近似;小银公司的商标以卡通虎与足球为主要区别标志,与辽宁体育公司的拼音商标具有不同的特征,在相关消费群体中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的裁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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