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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劳教委违法羁押被判赔偿
作者:曹书鑫 张媛媛 发布时间:2004-05-18 13:43:22
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所做的羁押决定违法,被告上了法庭。日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劳教委赔偿原告金福常17318元。
2001年5月初,金福常因买牛问题和本村的张某发生纠纷,张某不愿卖给金福常。5月5日晚11时许,金福常手持木棍砸坏张某的两口水缸及门窗玻璃数块,又将张某的驴牵回家,以此来威胁。次日,金福常的妻子将驴交回张家。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情况属实,便请沧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此事作出决定。 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9月6日,对此事以寻衅滋事为由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金福常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自2001年8月23日起至2003年2月22日止)。金福常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调查取证后认为,金福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个人正常生活秩序和个人财产,同时也侵犯了张某的住宅安全,影响了张某的生活安宁,系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遂于2002年5月27日,决定撤销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金福常又于2002年8月26日向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赔偿,劳教委没有给予答复。 2002年8月29日,沧州市劳教委又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为由,对金某劳动教养一年。金某仍不服,又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2年10月17日,沧州市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劳教委的决定书。两次决定书被撤消后,金福常依法向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认为自己两次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计350天,按日获国家赔偿金49.48元计算,沧州劳教委应赔偿17318元。但劳教委对此仍未答复。金福常于同年11月25日向泊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沧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作出的两次《劳动教养决定书》,均已被沧州中院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分别确认违法,故劳教委的羁押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应给予赔偿。原告所申请的赔偿1731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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