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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超时扣留嫌疑车辆遭败诉
作者:成卢 发布时间:2004-02-28 08:35:24
2月25日,安徽省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超时扣留原告汪结祝的车辆,被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行为违法。
2003年12月3日下午,潜山县某镇教师操某骑摩托车带人在公路上行驶,途经某分岔口处被一同向行驶的红色昌河面包车碰倒。昌河面包车随即驶离现场。操某即打110电话报警,并告知肇事车辆号码。随后,潜山县公安交警大队通知原告汪结祝到交警队接受询问,并以涉嫌肇事为由对汪结祝所有的红色昌河面包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暂时扣留,开出了暂扣凭证,确定的暂扣期限为12月3日至9日。事后,交警大队经调查未能确认汪结祝的车辆系肇事车。但12月9日,交警队仍未将该车辆放行。汪结祝遂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汪结祝的昌河车被举报为肇事嫌疑车辆,交警队出于检验、鉴定的需要决定暂扣原告车辆及确定该车的扣留期限至12月9日,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到期仍不放行的超期扣车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也无法定手续形式,因此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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