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女儿三个月大时,为孩子投保了5份少儿终生幸福平安保险。父母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提供900元生活费。但不久父亲以经济困难为由给女儿退了保。于是,在母亲的支持下,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恢复保险并变更投保人。10月17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
7年前,女儿琪琪的降生给初为人父的朱先生平添了几分喜悦。为了女儿的将来,他在琪琪三个月时,为其投保了少儿终生平安保险5份,年缴保险费1800元。随着女儿一天天地长大,朱先生与妻子的感情却逐渐淡化,并最终离婚。以后,琪琪随母亲一起生活,朱先生除了每月支付900元抚育费以外,还要负担数额不菲的保险费,他渐感力不从心。于是,在2003年6月他选择了给女儿退保。获悉前夫给女儿退保的消息后,琪琪的母亲认为,前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女儿退保,已损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于是,由琪琪作为原告,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平安保险并办理变更投保人的手续。
上海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作为投保人,以女儿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可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现保险合同因其退保而终止。朱先生作为父亲,有抚育女儿的义务,但并无为女儿投保的义务。故其女儿要求恢复保险合同,并办理变更投保手续,无法律依据,法院实难支持。但同时,法官也指出,朱先生在经济等条件出现了较大变化而需退保,却未与前妻商量,并未征得女儿及前妻的谅解,其做法也存在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