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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目的未实现 所收费用全额还
作者:崔荣涛   发布时间:2003-10-16 10:08:59


    未按约定替他人办成出国手续,但却拒绝全部返还所收取的费用。日前,法院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李永俊返还原告史俊发现金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2001年,史俊发因欲让其女儿出国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永俊,李永俊承诺为史俊发之女办理出国手续,并保证办不成不收费。按照李永俊的要求,史俊发付给其办理出国的费用25000元。后因出国事宜未办成,李永俊退还史俊发预交费用21000元,但余款4000元,以在办理出国过程中实际支出为由拒绝返还。于是史俊发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山东省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委托关系明确,被告因未办成原告要求的出国事宜,应当返还原告预交的费用。现被告以4000元款已实际支出为由拒绝返还无理由。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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