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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家长订协议 落榜考生获赔偿
作者:王媛 沈波   发布时间:2003-09-28 15:03:53


因为学校与家长签下了保证高考过线否则退款的协议,三名落榜考生的家长据此将学校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法院对这三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北京市某民办中学分别退还三位原告赞助费和学费3万元。
    原告张某、祁某、庄某的孩子中考毕业,在为孩子选择高中去向进行咨询时,适逢北京某民办高中学校在咨询招生。该校在招生简章中载明,北京市学生收取12000元赞助费,外省市学生收取18000元赞助费。1999年9月,三原告的孩子进入了该民办高中学习。然而在学习过程中,学校无论在教学管理、师资力量,还是在学生的考试成绩上,并没有使家长满意。

    在家长的强烈要求下,该民办学校与包括三原告在内的五位学生家长达成协议书及保证书,约定:“凡高考成绩达到本科以上的学生,由其家长付给校方3万元;凡高考成绩达到大专录取线以上的学生,由其家长付给校方2万元;凡达不到上述成绩的,学校退给学生家长赞助费及学费每人3万元”。三名考生2002年全国高考后,其中两人未达到大专录取分数线,另一人也未能从该民办学校处直接考上高等学校。三家长遂依照协议要求该民办学校退还3万元赞助费及学费。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家长与学校就学生的教育问题和学习成绩达成的协议书和保证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三原告之子女参加高考未达到大专录取分数线以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原告赞助费和学费3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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