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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医院诉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作者:曹英 发布时间:2003-09-19 08:35:32
北京东城区东亚骨病研究所东城医院去年元旦期间被“抢”,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迟迟没有结果,医院遂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不作为。9月18日下午,北京东城法院对这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1月7日下午3时许,北新桥派出所接“110”报警。当时任东城医院副院长的李涛报案称,有人在东城医院打架。派出所迅速派民警到达现场。经询问得知,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王璐林当时因涉嫌偷税罪正被羁押,他的侄子王铁山、王铁成等人对医院财务及经营管理问题存在疑问,与院里的部分员工发生争执。 1月9日,王铁山与佟伟中(王璐林委托代其管理东城医院的代理人)达成协议,在解决纠纷之前双方均不得再发生矛盾或冲突。但在2月6日,王铁成等人将医院内的电脑、床等办公用品、药品及病人资料等搬离医院。 去年10月,派出所向无罪释放的王璐林询问了东城医院成立及出资情况,后又受理了王璐林举报其兄王彦霖等人涉嫌抢劫东城医院的刑事案件,将此案移交本案被告东城分局刑侦支队经侦队审查。 截止到今年6月,北新桥派出所及刑侦支队对涉案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及调查,也曾向被告信访办公室作出工作情况续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东城医院为王璐林一人出资成立,该案性质需进一步研究决定。因此直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尚未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据了解,9月15日即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举报的王彦霖、王铁山、王铁成等人抢劫东城医院一案以王彦霖等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对于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接“110”报案后,在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这一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规定。此后,被告根据原告举报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及刑事立案审查工作。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对报警案件予以查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因此判决驳回。宣判后,原告不服,表示将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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